(急)前男友要告我恐嚇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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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4-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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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前男友要告我恐嚇罪??!!有一天前男友突然跑回我租屋處門口大吵大鬧,我一直叫他滾,他不肯一直鬧,我快瘋了,所以心急之下,我拿起桌上水果刀到門口,說要刀砍他,他才肯離開,結果他最近打電話來說要告我恐嚇罪,他說他當時有錄音,而且我跟前男友後來有通過電話,在電話中我也有承認有拿刀恐嚇他,他說這個對話他也有錄音,我當時只有刀拿嚇嚇他,我也沒追殺他,他也沒受傷,而且是他主動跑來鬧事,他這樣告的成嗎?而且事隔都快1年了,這樣追訴期有過了嗎?這樣我會被判刑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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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4-10-01T14:19
很多人在回答的時候,只是單純列舉法條,或是直接表述實務觀點.這都容易使對法律不是很清楚的提問者陷入迷霧之中,越聽越糊塗.我先將法條列出.再說明實務上的觀感,兩者都仔細列明,這樣提問者可能較容易明白...本國法律,對於恐嚇他人的規範,分為兩種.一.以恐嚇之方式,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二,以恐嚇之方式,使他人心生畏懼,從而取的財物為目的.第二種的恐嚇行為,因為有[取得財物]之目的,判刑更重.這兩種恐嚇行為都是公訴罪,一經提出告訴,不能撤回.(可以撤回的叫做[告訴乃論],比如誹謗ˋ公然侮辱,就是告訴乃論.)[關於恐嚇罪的法條規範如下]..A.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ˋ拘役或罰金.)B.刑法346條單純恐嚇罪(也就是恐嚇取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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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4-09-29T03:02
您好:一、(一)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上為我們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就是一般人所稱恐嚇罪,及它的刑度。(二)會不會構成恐嚇罪,根據您提供的事實較難有肯定的答案。因為單純就您拿刀恐嚇對方再不走就要拿刀砍他的行為,是符合構成恐嚇罪的要件的,而您只提到對方到您租屋處大吵大鬧不肯離去,對方的行為目前根據您所描述的是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以您是可以向法官主張是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的,不過最後還是要看法官對你防衛行為有沒有過當而定,例如對方大吵大鬧到底是以甚麼方式、鬧到甚麼程度、過程中對方有無其他行為使你不得不採取這樣的行動、您所謂拿刀嚇嚇對方到底是用甚麼樣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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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4-09-29T23:52
他應該是故意找妳麻煩,對方說有錄音妳拿刀恐嚇他,如果對話中並沒有提到刀這個字,錄音也沒用,因為他沒辦法舉證妳拿刀的事實,他有可能知道當場錄音沒有提到妳有拿刀,所以故意之後跟妳講電話時,讓妳自己承認有拿刀,這樣就是鐵證,一刀斃命的錄音檔妳最多緩刑和罰金而已,判刑是不太可能,因為妳的動機是自我保護,而且是他有煩妳的動作,妳才會這樣,不過拿刀的確會被認為是恐嚇,重要的是,妳並沒有傷害他,妳只是想警告而已,而且妳並沒有嚇他當時以不擇手段,從他身上得到甚麼財務或實際歸他所有的物品,所以犯罪行為不成立,妳如果有道歉和解釋的話,最好錄音,犯後態度也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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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4-09-30T21:03
如果他確實有錄音、錄影或其他證據,證明你有拿刀嗆聲說要砍人,這已經構成言語及行為上的恐嚇。追溯期是15年,不滿一年當然沒超過追溯期。你前男友目前仍保有法律追訴權。相同的,如果他還有打電話持續來告訴你,他要告你。這種事件發生的頻率很高,你也可以將手機下載錄音app,或者購買筆型錄影設備進行蒐證。其他如男友又跑來你家,在樓下堵你,你也可以錄影錄音,作為證據,提供給檢察官或法官,證明你實際上被騷擾等事實。通常法官審查他的恐嚇案,這種案例不會成立(不會成立不代表你前男友不能提告,法律上,提起告訴與告訴成立判刑是兩回事),因為原告(你前男友)被恐嚇的地點是在你家樓下(你必須提出證據)。換言之,若原告不前往你家樓下,也不會遭受恐嚇,因此,原告有故意誘使他人產生犯罪行為之嫌疑。通常在這��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4-09-27T18:12
我覺得是男方不聽話,而且是妳請他出去,他一直不出去,妳才拿刀趕人,因此到時出庭時,只要照實好好講,然後就讓法官判斷吧。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4-09-28T18:52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上法條供您參考之如果您沒有達到上述得要件則不構成恐嚇罪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謝謝...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4-09-29T10:02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你先別擔心,其實是有方法可以解決的,歡迎你來信詢問或是加我的lineswam01,才能更清楚你的問題所在!http://www.mytruelove.com.tw/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4-09-28T19:18
說要告,說只是說,不代表你已經被告進入司法程序,個人以為可以等法院傳喚或檢察官到案的偵查令再說。你並非無故恐嚇或恐嚇為取財……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4-09-28T20:18
應該成立正當防衛因為你是女子,個人無法抵擋未可知狀況發生。為保護自己與阻卻違法,為避免事態擴大加劇,才進行上述行為以使對方及時離開。盡力證明自己的目的合法,合理。2014-09-2721:32:02補充: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則是遭受攻擊中所採取的自我保護作為。自力救濟則是脫困的情況比較常見,而且爭執點多屬於物品的取用或毀損的必要性。...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4-09-28T13:19
法定追溯期時間不依定但如果一年一定在追溯期內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特殊的有兩年、五年...不等。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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