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急~~~~~~勞基法員工排假 - 法律Audriana · 2010-09-2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你好,我想請問我們公司ㄧ個月事6天假,照慣例以前都是自排3天,公司排3天現在我們公司連自排3天的假我們排好了以後等到換公司排,他把我們排的假都移掉請問這又觸法嗎?!我要正確的答案,不要可能之類的謝謝:D法律All CommentsCaitlin2010-09-29以下是最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按第10條的請假手續規定內容並無老闆排假這項規定,所以老闆排假是不符規定的,更何況一個月休6天也不符周休二日規定,故以上老闆的行為業已明顯觸法。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訂定之依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第 3 條 (喪假之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第 6 條 (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 7 條 (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 8 條 (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第 9 條 (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第 10 條 (請假手續)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第 11 條 (違反規定之處理)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第 12 條 (施行日)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窪溪蝦咪窪歌--道˙道˙道聽塗說˙僅供參考。Related Posts法律界的大大們請幫幫忙解答.....以下內容.....對於網咖......你們的想法?我的電腦變成盜版的了怎麼辦?15點...急>轉彎車撞上直行車這樣是詐騙嗎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