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想問未滿16歲簽員工契約何法嗎? - 法律
By Linda
at 2014-08-04T00:00
at 2014-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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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這樣的...
因為老闆之前雇用的員工
領的是時薪
做不到幾個月
錢領了就不做了
所以老闆要我們員工簽契約
但是契約內容我只知道
一簽就要做半年
而且沒做到半年 會被罰違約金
雖然我還沒簽
但是我有可能在這半年中有什麼事有可能離職的阿...
未滿16歲簽員工契約何法嗎?
Update:
我忘記打我父母也知道老闆想要我們簽契約的事
父母是反對的
因為老闆之前雇用的員工
領的是時薪
做不到幾個月
錢領了就不做了
所以老闆要我們員工簽契約
但是契約內容我只知道
一簽就要做半年
而且沒做到半年 會被罰違約金
雖然我還沒簽
但是我有可能在這半年中有什麼事有可能離職的阿...
未滿16歲簽員工契約何法嗎?
Update:
我忘記打我父母也知道老闆想要我們簽契約的事
父母是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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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Ivy
at 2014-08-04T08:25
at 2014-08-04T08:25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雇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再此限
前項受雇之人,準用童工保護法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雇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依上述法規規定,未滿十六歲之人,簽訂之契約,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副署〈簽名〉,該契約是無效的
又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定期契約尚未屆滿或不定期契約者,因故預提前離職,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提前預告雇主」;未遵守此項規定,雇主受有損害,可以向勞工求償
雇主自訂規定,與上述法律規定牴觸,牴觸部分無效
By Rosalind
at 2014-08-08T08:02
at 2014-08-08T08:02
而且雇主雇用童工工作亦是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契約無法單方強迫簽...重點在你要不要打工!?你父母同意!?對契約約定能負責任!?
By Victoria
at 2014-08-07T06:46
at 2014-08-07T06:46
未滿16歲 是童工
法律規定是禁止公司行號雇用童工從事勞力工作的
如果你老闆當初知道你是童工而雇用...老闆是會被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是你故意騙老闆....你爸媽會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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