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車禍發生後所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 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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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0-09-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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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們
小弟我今天在路上騎機車撞到一名殘障婦人
對方騎著是殘障專用機車 後面有三輪的那種
我們兩個都是在內線車道(機車專用道)
我跟她距離相差不遠 實際距離我也不太清楚 只知道很短
當時他沒有打左轉彎方向燈 也沒有停下待轉
就直接從機車道上欲騎向中間道路
就在此刻 我閃避不及也煞車不及 就直接從他左後照鏡擦撞上去
我的右手有去勾到他的後照鏡的樣子 他的車子有轉變方向為右邊
他人也倒在地上 當時他說他要倒地時是用左手掌去支撐
所以造成他目前左手掌裡面有兩根骨頭斷裂(需開刀接骨)
【我想問 機車強制險有理賠開刀這部分嗎?】
而我是腳踝與腳趾頭都瘀血 右手類似紐到 舉手時會感到無力
右臀部以下到大腿則感覺很痠
事後到醫院他一直強調說 他有在欲左轉時 轉頭看一下後面有無來車
說我跟她距離還很遠!
【我想問 沒打方向燈也無待轉直接左轉 是否違規在先?】
PS.我時速只在40~50之間 因為是校門口 就算我想要超速也難
(正剛好是學生下課放學時間)
總結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們說 發生這件事故後 我必須立即注意哪些事後應該處理的事情呢?
還有懂得交通法規的人可否幫我初步判斷誰的責任歸屬比較大?
以上請各位大大們幫我解答 如需補充 我會再補充 感激不盡!!感恩~
已更新項目:
感謝阿立仔大大:
補充一下 我在距離約10公尺時發現對方車
在我們距離接近約2~3公尺時 我發現他欲突然轉彎
我們的車輛事都在機車道內 他在我的右前方 我在他的左後方
以當時我的時速40~50時 他突然左轉也沒打方向燈(行進中)
此時我也有按喇叭示警 可是已經來不及 我並沒有要超越他
是因為他在我的右前方 所以才會撞到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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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0-09-28T03:18
肇事責任依的是路權
路口肇事 沒分誰撞誰就誰對錯
相對路權 對方為 轉彎車 (肇事主因)應讓我方為直行車 (肇事次因)先行
絕對路權 轉彎車為肇事主因 直行車無責任
現行的法令是絕對路權 ?或 相對路權?
絕對路權(是表示只有分有肇責 與無肇責) 而相對路權(是表示依肇因程度來分攤肇責)
現行法令是絕對路權 但因絕對路權是從95年7月起開始 但在實務上保險公司及鑑定委員會鑑定法官判定都以相對路權來斷定 還是有部分案件是以絕對路權來判定的 但是一般絕大多數案件仍以相對路權來判定
如果你碰上的鑑定委員會鑑定是以絕對路權來審理 那此次事故乙車屬完全肇事責任 如果鑑定委員會鑑定使用相對路權 則有可能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為: 沒打方向燈只是行政違規被罰款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我方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涉嫌超越前方車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第94條3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強制險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制 屬交叉理賠 你可以向他投保公司直接申請理賠 他可以向你投保的強制險申請理賠 不需要經過對造同意 於病情告一個段落後 二年之內都可以申請理賠
再持續醫療後一年 有後遺症 醫生開具永遠喪失某種機能 可申請強制殘廢等級
強制險申請理賠內容為:
1.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給付項目包括: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之給付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每日以一千二百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一百三十元為限)、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三萬元為限)、義齒(每缺損一齒以一萬元為限,合計以五萬元限)或義眼(每顆以一萬元為限)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以一萬元為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院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一千元為限,最高三十天)。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 第八十二條規定,向之保險人代位請求。
2.殘廢給付:依實際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從四萬元~一百六十萬元。
3.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一百六十萬元。
‧每一事故理賠無受害人數之上限。
我方及對方都有受傷 無法和解 如雙方都提告都必須面對刑事過失傷害罪 在刑法方面 雙方均須被判刑1-6個月有期徒刑
民事部份 一肇事因素大小 比例分攤 賠付對方所有的醫療精神工作家庭負擔 這地方由法院 法官判決
也就是說 以轉彎直行車肇事責任分攤我方有30%責任 對方骨折 法院認為對方 如:提出30萬元費用和解合理 那你會被判9萬元賠給對方
我方擦挫傷 提出總損失 如2萬元 對方有70%責任 對方會被判決1萬4千元給你
2010-09-28 10:45:20 補充:
補充一下 我在距離約10公尺時發現對方車
在我們距離接近約2~3公尺時 我發現他欲突然轉彎
我們的車輛事都在機車道內 他在我的右前方 我在他的左後方
以當時我的時速40~50時 他突然左轉也沒打方向燈(行進中)
此時我也有按喇叭示警 可是已經來不及 我並沒有要超越他
是因為他在我的右前方 所以才會撞到左側!
"你速度比他快 本來10公尺變成2-3公尺這時你就是要超越他的車輛 你如不想超越他的車輛一定會在他的車輛後面如何會產生擦撞 你應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不管他要臨停或是左轉右轉你都要注意"
"機車慢車道 不能並行行駛"
2010-09-28 10:48:13 補充:
如對方有打方向燈 我方可能變成肇事因素主因 我只是把所有的可能都打出來
還是建議我方於車禍發生日開始30日後向警方申請初判 可知道誰對錯

機車超速罰多少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0-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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