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勞基法裡的哺乳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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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完返回工作崗位一ㄍ月時.我ㄉ長官以我之前懷孕時請安胎假所以績效最低把我調至別單位.(以這理由把我調走讓我覺ㄉ很不爽.難道懷孕是我ㄉ錯ㄇ.還是只要待在這家公司就不能懷孕.)因我是餵全母乳ㄉ.在調在這ㄍ單位時之會現單位ㄉ組長說過因要擠奶所以休息時會出去較久(我在新竹科學園區上班.是輪班制ㄉ.公司有給早上和下午各15分鐘出去上廁所.喝水.我早上和下午都會去擠奶30分鐘.)可是今天線單位ㄉ同事說我出去擠奶太久ㄌ.造成他和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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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tha avatarAgatha2011-09-22
大大這樣的說法是不妥的~既然你要爭取~就要有憑有據、有法規!不然誰會理你?法規就是你最佳武器~所以我還是會貼法規給你~1)你就拿這些規定向人資反應,由人資代為轉達人資通常是比部門主管&你的同事更了解相關規定2)如果連人資也處理不了你就去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申訴~(3)+(4)+(6)或寫存證信函主張資遣~(5)3)(哺乳時間)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F03403285/o/1011092107...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9-2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