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酒駕最新法規 - 法律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0-11-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家人最近酒駕撞到一位阿伯
酒測值是0.67
請問這樣是罰款總額約多少 ? ( 有到監理站辦理延繳了 )
有何刑求 ?
雖然只是小擦撞 . 傷勢不嚴重 . 但阿伯有糖尿病 . 傷口不易好 . 總會讓人擔心
對方可要求怎麼樣的賠償嗎 ?
除就診的醫療費外還有哪些呢 ?
請為我解答 . 越詳細越好 . 感激不盡
已更新項目:
有和解書的範例 OR 範本嗎 ? 怎麼寫才具法律效用呢 ? 有制式化的表格嗎 ? 還是自己打就可以了 ?
肇事者尚未判刑 . 剛發生沒幾天
罰單會有幾張呢 ? 爬文看了看 . 不懂何謂一最不二罰 ? 要如何繳 ? 哪裡繳呢 ?
謝謝 !!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找了好幾個版本的和解書 . 又綜合了再修改一下 . 卻又不知道是否可用 . 請幫我看看
謝謝 !!
車禍和解書 刑民事書狀 和 解 書
立和解書人甲方: (以下稱甲方),立和解書人乙方: (以下稱乙方)
雙方就發生於甲方 ,於民國 OO年OO月OO日上午 OO時 OO分許,於行經在
市 路與 路之路口擦撞乙方 ,雙方汽機車受損及人受傷案件,經甲
乙方私下達成共識並成立和解,僅書其和解條件如下:
3 個已更新項目:
第一條:甲方願給付乙方精神慰撫金、醫藥費及車禍損害修理費新台幣(下同) OOOOO元整。
第二條:給付方法,於甲乙方簽立和解書之同時給予現金給付。
第三條:甲方之本件車禍之財物損失及其他費用,願自行處理支應,並出於本人自由意思下願捨棄向乙方之民事請求償及刑事告訴權,乙方並同意不再向甲方為任何民刑事請求,雙方均不得異議。。
第四條:雙方除本件和解契約所載和解條件外,互無其他債權或債務關係存在,雙方均不得異議。
第五條:乙方應於確認收訖甲方所付之金額無訛,如已提起民刑事訴訟者應即翌日即具狀撤回甲方於台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OOO年度他字第OOOOOO號)過失傷害罪及公共危險罪等之刑事告訴。
4 個已更新項目:
第六條:恐口無憑,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和解條件經雙方確認同意共同遵守為憑。
立和解書人甲 方:OOO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
地 址:OOOOOOOOOOOOOOO
電 話:
立和解書人乙 方:OOO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
地 址:OOOOOOOOOOOOOOO
電 話:
見證人:
見證人:
中 華 民 國OO年OO月OO日
5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 . 字太多了有限制 . 所以分了幾次上傳 . 請見諒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0-11-02T14:03
版大您好: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0.55mg/l以上不能安全駕駛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85之3)不能安全駕駛+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284)刑法§§185之3+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不能安全駕駛+傷害+落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4)刑法§§185之3+185之4+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276)刑法§§185之3+276+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不能安全駕駛+致死+落跑刑法§§185之3+185之4+276+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行政罰或並刑法超過0.25mg/l未滿0.55mg/l未肇事->並非不能安全駕駛至少一萬五千元罰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99.03.05 版)】
傷害->不能安全駕駛依刑法論處傷害+落跑->不能安全駕駛致死->不能安全駕駛致死+落跑->不能安全駕駛加重及減輕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I)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II)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47I)

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1561號認為,刑法第185 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及刑法第284 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相同見解:參照88年交上易字第2195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5 號、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七)(89年6月版)第 378-379 頁】 最高法院判決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過失傷害人罪、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而予併合處罰,原審予以維持,於法難認有違【91年台上字第3776號;95年台上字第5557;林東茂老師(刑法綜覽)似採相同見解】。』易言之,最高法院認為危險駕車致他人傷亡且肇事逃逸,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原審予以併合處罰,並無違誤。 (以上為最新酒駕罰則..請參考)
==================================================================
一, 關於罰款是否可分期 ,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去監理所查詢比較能確認!
二,受害人的所有就診醫療費用,當然是肇事者要全權負責支付,至於對方會提出怎樣要求,那得看你們跟對方如何的協調,
若覺得不太合理,可請當地就近鄉鎮市協調委員會先做初步的勘證及協議溝通!
淺見參考....順頌平安愉快

2010-11-04 20:05:02 補充:
一,, 一般的刑民事車禍和解書,內容大多大同小異,
你可針對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共識,或要求,
在不損及自己合理的範圍內用註明的方式,在另加協議條文或增列!
此和解書,,最好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第三人或公正團體,法院認可公證後始有具法律效力!
2010-11-04 20:06:22 補充:
二..所謂一罪不二罰,是說你觸犯的交通違規條例, 會依據你所需承擔肇事部分責任的歸屬開罰,同樣的違規事實,不會再因其他罰則而多列舉違規處罰!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0-11-02T20:36
醫療費
看護費(全日看護一日約2000)
交通費
生活用品(例如尿片 、柺杖 、輪椅 )
預估費用(日後手術費 、門診費 、交通費...等)
工作損失
精神慰撫金
應該就這些範疇了,至於合不合理?有無其必要?
就....再研究
2010-11-04 01:22:46 補充:
捨棄刑事告訴權,這個部分是無效的
還有,公共危險罪屬非告訴乃論,不是說撤就可以撤,所以這點也是寫好玩的
最保險的方法,自然就是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一旦調解成立,就會有你第三條所寫的效果
只是公共危險罪,無論如何都會追究到底

我想要這首歌的名稱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0-11-02T00:00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fly69121andamp;b...謝謝急需快速回答快速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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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1-02T00:00
請問哪裡可下載國泰大樹logo?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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