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 法律
By Susan
at 2009-11-28T00:12
at 2009-11-28T00:12
Table of Contents
推 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推 hoboks: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掛掉了可能會避難過當 還是有罪 11/27 14:07
我們要釐清的是,原PO所謂「急救失敗」的意思為何?
從字面上來看,「急救失敗」似乎並不包含「急救方法錯誤」的意思在內
,只是沒有「成功」,亦即沒有救活那個人而已。
那麼,一個呼吸心跳停止的人本來就會死,今天你去幫他急救但失敗了,
也不過就是維持本來就會發生的結果。換句話說,就算你不去急救,死亡
結果仍然會發生,亦即,急救行為並非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
無論是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都不會該當,所以應該是
不會進入違法性的層次,更不用討論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問題。
至於如果原PO所謂的「急救失敗」,指的是在急救過程中,行為人的某些
措施使得死亡結果提早發生或減低了存活可能性(例如壓斷人家肋骨,進
而刺穿身體組織引發內出血等等)。那麼這就可能涉及學說上所謂「風險
變更」的問題。
對此,一個比較簡單的思考是:如果不是這個(錯誤的)急救措施,被害
人就不會「在這個(提前的)時點上死亡」,所以條件關係還是具備。
推 hoboks:緩起訴當然不會有判決 沒有到法院去所以妳查不到 11/27 14:09
推 ameko34:這應該是要看死亡的結果可否歸責給急救人啊 run一下客觀歸 11/27 14:22
→ ameko34:責理論囉 呵 11/27 14:23
比起客觀歸責理論,類似案例的實務判決對原PO的幫助可能更大。當然,
這是原PO自己應該去找的。
→ paiching:外國法可參考Good Samaritan law 台灣法可參考玻璃娃娃案 11/27 14:40
玻璃娃娃案的爭點主要集中在「民事侵權責任」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之認定標準上。固然本案例也可能有討論是否具備過失的必要,但死亡
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之急救行為,仍是必須優先解決的問題。只有等到
進入關於過失的討論時,玻璃娃娃案才比較有參考價值。
另外,這裡還有學說上所謂「超越承擔過失」的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
→ frankmen123:CPR 屬於臨時急救_不罰 醫師法28條 11/27 22:08
→ frankmen123:如果是施行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 才去探討過當以及過失 11/27 22:10
其實還有另一個思考的方向,那就是「不作為犯」,只不過在國內通說的
體系架構下,「保證人地位」是構成要件要素而非罪責要素,所以只要先
確認行為人並無保證人地位,構成要件就確定不該當,就算很認真地去討
論不作為(沒有第一時間先送醫,卻擅自施行急救)的因果關係,也只是
白忙一場而已,因此很少人會往不作為犯的方向去想。
--
鮑五慘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罷?自從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獵狼的人,不是靠手,卻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輩子
跟著骰子滾,紅過、黑過,醉過、笑過,銀洋裝在錢袋搖得叮噹響
,說穿了全是假的。我沒認真的愛過什麼、恨過什麼。-----
我沒有獵狼的心!」
~ 司馬中原<獵>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Selena
at 2009-12-01T21:56
at 2009-12-01T21:56
By Callum
at 2009-12-02T07:35
at 2009-12-02T07:35
By Rebecca
at 2009-12-06T14:21
at 2009-12-06T14:21
By Queena
at 2009-12-08T11:07
at 2009-12-08T11:07
By Elizabeth
at 2009-12-10T12:35
at 2009-12-10T12:35
By Oliver
at 2009-12-14T07:15
at 2009-12-14T07:15
By Joseph
at 2009-12-18T17:54
at 2009-12-18T17:54
By Olive
at 2009-12-20T21:24
at 2009-12-20T21:24
By Emily
at 2009-12-21T12:06
at 2009-12-21T12:06
By Poppy
at 2009-12-26T07:09
at 2009-12-26T07:09
By Iris
at 2009-12-26T15:27
at 2009-12-26T15:27
By Queena
at 2009-12-28T17:01
at 2009-12-28T17:01
By Margaret
at 2009-12-31T10:01
at 2009-12-31T10:01
By Sierra Rose
at 2010-01-01T01:18
at 2010-01-01T01:18
By Damian
at 2010-01-01T11:10
at 2010-01-01T11:10
By Olga
at 2010-01-02T21:15
at 2010-01-02T21:15
By Belly
at 2010-01-06T20:24
at 2010-01-06T20:24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1-07T18:20
at 2010-01-07T18:20
Related Posts
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By Ursula
at 2009-11-27T23:37
at 2009-11-27T23:37
簽委託書的後續
By Vanessa
at 2009-11-27T19:01
at 2009-11-27T19:01
關於擅寫訴狀
By Valerie
at 2009-11-27T17:06
at 2009-11-27T17:06
請問該如何做才對?
By David
at 2009-11-27T14:40
at 2009-11-27T14:40
恐嚇罪構成要件
By Elizabeth
at 2009-11-27T14:28
at 2009-11-27T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