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失敗的法律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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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un: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這個說法似乎不太精確?

首先如果家屬認為是行為人害死的,當然會去告他,所以會吃官司沒錯。

但是,要說行為人必須「自己舉證」,會不會有點問題呢?今天一個人死
了,屍體沒有明顯外傷,此時通常需要請法醫解剖分析死因。豈能說因為
行為人出現在屍體旁邊、有碰觸過屍體,就認定人是他殺的?連被害人的
死因是什麼都不曉得,又怎麼去檢驗行為和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又
怎麼可能去反證因果關係不存在呢?

再說,舉證責任應該是由檢方負擔,而被告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所
以怎麼看都不會是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殺OR害死人。

hoboks: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掛掉了可能會避難過當 還是有罪 11/27 14:07

我們要釐清的是,原PO所謂「急救失敗」的意思為何?

從字面上來看,「急救失敗」似乎並不包含「急救方法錯誤」的意思在內
,只是沒有「成功」,亦即沒有救活那個人而已。

那麼,一個呼吸心跳停止的人本來就會死,今天你去幫他急救但失敗了,
也不過就是維持本來就會發生的結果。換句話說,就算你不去急救,死亡
結果仍然會發生,亦即,急救行為並非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
無論是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都不會該當,所以應該是
不會進入違法性的層次,更不用討論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問題。

至於如果原PO所謂的「急救失敗」,指的是在急救過程中,行為人的某些
措施使得死亡結果提早發生或減低了存活可能性(例如壓斷人家肋骨,進
而刺穿身體組織引發內出血等等)。那麼這就可能涉及學說上所謂「風險
變更」的問題。

對此,一個比較簡單的思考是:如果不是這個(錯誤的)急救措施,被害
人就不會「在這個(提前的)時點上死亡」,所以條件關係還是具備。

hoboks:緩起訴當然不會有判決 沒有到法院去所以妳查不到 11/27 14:09
ameko34:這應該是要看死亡的結果可否歸責給急救人啊 run一下客觀歸 11/27 14:22
ameko34:責理論囉 呵 11/27 14:23

比起客觀歸責理論,類似案例的實務判決對原PO的幫助可能更大。當然,
這是原PO自己應該去找的。

paiching:外國法可參考Good Samaritan law 台灣法可參考玻璃娃娃案 11/27 14:40

玻璃娃娃案的爭點主要集中在「民事侵權責任」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之認定標準上。固然本案例也可能有討論是否具備過失的必要,但死亡
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之急救行為,仍是必須優先解決的問題。只有等到
進入關於過失的討論時,玻璃娃娃案才比較有參考價值。

另外,這裡還有學說上所謂「超越承擔過失」的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

frankmen123:CPR 屬於臨時急救_不罰 醫師法28條 11/27 22:08
frankmen123:如果是施行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 才去探討過當以及過失 11/27 22:10

其實還有另一個思考的方向,那就是「不作為犯」,只不過在國內通說的
體系架構下,「保證人地位」是構成要件要素而非罪責要素,所以只要先
確認行為人並無保證人地位,構成要件就確定不該當,就算很認真地去討
論不作為(沒有第一時間先送醫,卻擅自施行急救)的因果關係,也只是
白忙一場而已,因此很少人會往不作為犯的方向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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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五慘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罷?自從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獵狼的人,不是靠手,卻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輩子
跟著骰子滾,紅過、黑過,醉過、笑過,銀洋裝在錢袋搖得叮噹響
,說穿了全是假的。我沒認真的愛過什麼、恨過什麼。-----
我沒有獵狼的心!
~ 司馬中原<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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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Selena2009-12-01
會吃官司,你需要舉證路倒的已經沒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Callum avatarCallum2009-12-02
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掛掉了可能會避難過當 還是有罪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12-06
緩起訴當然不會有判決 沒有到法院去所以妳查不到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2-08
這應該是要看死亡的結果可否歸責給急救人啊 run一下客觀歸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9-12-10
責理論囉 呵
Oliver avatarOliver2009-12-14
外國法可參考Good Samaritan law 台灣法可參考玻璃娃娃案
Joseph avatarJoseph2009-12-18
CPR 屬於臨時急救_不罰 醫師法28條
Olive avatarOlive2009-12-20
如果是施行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 才去探討過當以及過失
Emily avatarEmily2009-12-21
請問一下大師 降低風險跟風險變更有何不同呢? 實施錯誤急
Poppy avatarPoppy2009-12-26
就行為人能否以該行為是降低風險而不具歸責? 懇請賜教一下
Iris avatarIris2009-12-26
降低風險 必須是真的有降低 才能說行為人並未製造法所不許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2-28
之風險 例如教科書上的例子:A要打B的頭 C推B一把 結果A打中
B的肩膀 但在本案例中 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把被害人的死亡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9-12-31
時點提前了 這不但不能說是降低風險(結果還是死亡)反而是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1-01
升高風險(降低存活可能性) 所以 可能還是要評價為 行為人
的急救行為對於被害人之生命製造了法所不許的風險
Damian avatarDamian2010-01-01
關於風險變更 李聖傑老師有文章可參考 有空看看
Olga avatarOlga2010-01-02
個人傾向討論「超越承擔的過失」
Belly avatarBelly2010-01-06
客觀歸責製造風險部分討論「過渡承擔」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1-07
但在多方面考量上,個人推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