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及妨礙自由罪的有效期限為幾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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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頻頻找麻煩(之前並不想提告)有效期限已過七個月,對方仗著自己在地方關係又來找麻煩,之前的事項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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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13-05-05
恐嚇及妨礙自由罪,兩者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其法律追訴期,悉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規定辦理,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恐嚇罪: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其最重本刑為二年,固追訴期限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十年。妨礙自由罪:妨礙自由罪在刑法上之
Cara avatarCara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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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1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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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Carol2013-05-07
請先釐清對方做了什麼行為,是否觸法只就標題回答,這兩條都非告訴乃論,時效很長,可以告但你確定對方觸犯的是這兩條嗎?或者只有民事責任?如果誤解了,對方恐怕反告誣告,雖然不見得會成立,但也給自己添麻煩...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5-06
這兩樣都是非告訴乃論罪,當然現在你還可以告囉,若對方很有權勢,可以直接具狀到地檢署提告訴,由檢察官直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