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討論有關行政規則的問題 - 法律
By Daph Bay
at 2020-08-27T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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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
是我國目前非都市土地編定的作業依據
譬如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之類
各縣市都有一個公告起始點(大約從64年起陸續公告),在那之前,理論上是會
做土地利用調查,然後依「當時土地利用現況」做編定(依作業須知第9點(二)說明1)
然後自公告日起依編定結果開始土地使用管制,
譬如農牧用地,就要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做土地利用,違法可開罰。
但依據作業須知第23點,有編定錯誤之情形,可以更正。
所謂編定錯誤,實務上就是以第9點的編定原則判斷,依其原則可編A用地,但公告當時
卻是編為B用地,就可以申請更正編定為A用地。
重點來了,想討論一個案例
有一批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因編定公告前是「建」地目,依作業須知
第9點(二)說明2,是可以編定為「建築用地」的,遂提出申請。
但那個地方在63年時因為發生風災以致遷村(編定公告前)
所以最後主管機關以 "編定公告前已遷村" 亦即公告當時土地利用現況已非村落
依作業須知第9點(二)說明1編定無誤,駁回申請
不過我個人觀點是,遷村當時留下的會議紀錄,並未提到是否強制遷村,不能回去住
,而且遷村也不是直接送地或以舊地換新地方式,而是要村民自己出一部分的錢,政
府補貼一部分,來取得新居地。亦即,不能否決可能持續居住至今的可能,也就是
「編定公告當時仍在居住使用」。
問題1
我的疑問是,倘若依據第9點(二)說明2是可以更正的,但主管機關走說明1是沒錯誤的
也就是說同時存在2種規定,一種可辦,一種不能辦
這個該怎麼處理?
問題2
又所謂「行政規則」,是內部作業規範,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會不會淪為...反正那是我主管機關定的原則
如果主管機關說不行,就是不行,不管原則怎麼寫?
因為依據區域計畫法,土地編定是縣市政府的權責,區域計畫法未明文要如何編
問題3
之前在民國80幾年,同樣的遷村位置,大約有10筆土地核准更正為建築用地,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不得為差別待遇,是否據此能要求主管機關比照辦理?
以上,感謝花時間閱讀,希望不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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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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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8-27T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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