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關於現行勞基法的相關 - 法律
By Noah
at 2017-05-28T03:33
at 2017-05-28T03:33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不才從事補教業,因為去年9月開始老闆增設安親部門
指派給小弟我負責,因此我的班表被大幅度調動
在此之前,週二為我的休假日,但自去年9月起
禮拜一、四、五,上班時間為13.00~21.00
禮拜三的上班時間則是12.30~21.00(說是學生比較早放學要提早上班)
令我比較質疑的是,禮拜二因為學生都上整天
老闆要求把我的班拆成兩天
禮拜二16.00~21.00+禮拜天9.00~12.00
且因為禮拜天早上的排班是值櫃檯人員
老闆要求必須提早半小時(8.30)開門以及留晚半小時(12.30)收尾
可以把工時這樣拆兩天嗎?而且還額外多出前後共一小時!
因為禮拜六我有接三段課,必須從早上8.30上班到21.00
這樣算下來,每週七天都有上班,且工時達54hr。
本來公司的加班是補休制,但班表排成這樣,小弟已經沒時間可以補休
所以老闆說會把我先前沒有的週六晚間18.00~21.00算加班費
不過薪資單上加班費的算法令我質疑。
後來到了今年實施一例一休,1月時學生放寒假前,我跟老闆提出
是否可在寒假不需安親期間,給我比較少的排班,轉成兼職人員
老闆確實在寒假給了我比較少的班,不過薪資算法說是將打卡時數除以8
換算成天數計算,這樣合理嗎?
開始讓我覺得不對是在寒假結束後,恢復正職人員工時的時候
老闆要求我禮拜天的班不要打卡,改以簿本簽到的方式,讓我懷疑有規避的嫌疑。
接著在3月初,禮拜六早上的那段課結束了,週六回復13.00~21.00共8小時的班表。
雖說沒有了加班費,但因為可以睡到自然醒了,所以小弟我還蠻開心的
只是前兩週因國三會考結束,公司禮拜日的班全部結束
因此老闆又要求我將禮拜日的班挪移到禮拜六早上8.30~13.00
這是第二次挪移了,且每次挪移都讓我有種時數被偷偷增加的感覺
上週因櫃檯小姐離職,老闆又要求我一、四、五的上班時間提早至12.30
本來說讓我自己選擇要將下班時間提早到20.30,或是領半小時的加班費
但在今天我告訴老闆我想要後者的方式時,他卻說還是要我20.30下班好了
(WTF那你問屁啊!?)
因班表多次更動,在兩週前(禮拜天挪移至六早)時,家人建議我向公司調出勤記錄
以確認待遇是否合法,我已在本週三向老闆提出,今天卻得到他的答覆
說因為我沒有說明用途,所以不給我申請。
以上種種行徑,因為小弟我實在對法律相關不甚了解。
想請問各位板大,是否我受到的待遇真有違法?
若是屬實,我有什麼管道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我在本週三已經以電話向勞工局詢問,客服人員只建議我去請調出勤記錄
可現在出勤紀錄老闆不給我,這四天連假小弟想弄清楚自己的處境
懇請各位板大不吝指教!
--
指派給小弟我負責,因此我的班表被大幅度調動
在此之前,週二為我的休假日,但自去年9月起
禮拜一、四、五,上班時間為13.00~21.00
禮拜三的上班時間則是12.30~21.00(說是學生比較早放學要提早上班)
令我比較質疑的是,禮拜二因為學生都上整天
老闆要求把我的班拆成兩天
禮拜二16.00~21.00+禮拜天9.00~12.00
且因為禮拜天早上的排班是值櫃檯人員
老闆要求必須提早半小時(8.30)開門以及留晚半小時(12.30)收尾
可以把工時這樣拆兩天嗎?而且還額外多出前後共一小時!
因為禮拜六我有接三段課,必須從早上8.30上班到21.00
這樣算下來,每週七天都有上班,且工時達54hr。
本來公司的加班是補休制,但班表排成這樣,小弟已經沒時間可以補休
所以老闆說會把我先前沒有的週六晚間18.00~21.00算加班費
不過薪資單上加班費的算法令我質疑。
後來到了今年實施一例一休,1月時學生放寒假前,我跟老闆提出
是否可在寒假不需安親期間,給我比較少的排班,轉成兼職人員
老闆確實在寒假給了我比較少的班,不過薪資算法說是將打卡時數除以8
換算成天數計算,這樣合理嗎?
開始讓我覺得不對是在寒假結束後,恢復正職人員工時的時候
老闆要求我禮拜天的班不要打卡,改以簿本簽到的方式,讓我懷疑有規避的嫌疑。
接著在3月初,禮拜六早上的那段課結束了,週六回復13.00~21.00共8小時的班表。
雖說沒有了加班費,但因為可以睡到自然醒了,所以小弟我還蠻開心的
只是前兩週因國三會考結束,公司禮拜日的班全部結束
因此老闆又要求我將禮拜日的班挪移到禮拜六早上8.30~13.00
這是第二次挪移了,且每次挪移都讓我有種時數被偷偷增加的感覺
上週因櫃檯小姐離職,老闆又要求我一、四、五的上班時間提早至12.30
本來說讓我自己選擇要將下班時間提早到20.30,或是領半小時的加班費
但在今天我告訴老闆我想要後者的方式時,他卻說還是要我20.30下班好了
(WTF那你問屁啊!?)
因班表多次更動,在兩週前(禮拜天挪移至六早)時,家人建議我向公司調出勤記錄
以確認待遇是否合法,我已在本週三向老闆提出,今天卻得到他的答覆
說因為我沒有說明用途,所以不給我申請。
以上種種行徑,因為小弟我實在對法律相關不甚了解。
想請問各位板大,是否我受到的待遇真有違法?
若是屬實,我有什麼管道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我在本週三已經以電話向勞工局詢問,客服人員只建議我去請調出勤記錄
可現在出勤紀錄老闆不給我,這四天連假小弟想弄清楚自己的處境
懇請各位板大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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