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8月,我在便利商店做大夜班,我們前一個大夜在飲料裡面下藥拿給我喝,之後偷走了保險箱和收銀機的錢,一審判他強盜罪7年半,他上訴,現在正在2審(上個禮拜2月23剛出完庭,還沒終結審判)我因為這件事情不相信任何人,甚至在當兵期間辦理停役(理由是重度憂鬱症),停役出來後就收到一審判決書,但沒多久就開始2審,對方還打電話告訴我事情不是他策畫的,他是被逼的,他有和我道歉(一審判決之後)但是因為這件事和那通電話,我的情緒整個
想請問一下關於民事訴訟的事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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