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上星期收到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毒聲自第18號被告XXX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1年度聲觀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XXX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理由一,按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月: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
想請問懂法律的人毒聲裁定(5年後再犯)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