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免役資格 - 法律
By Victoria
at 2012-08-12T00:00
at 2012-08-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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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身高170 體重47-49kg
頸椎因長期運動傷害 造成良性腫瘤,向上仰時,會壓迫到腫瘤,雖不是劇痛,但會不舒服,也不能完全的左右,要完全性的向左向右看沒問題,但是會壓迫到腫瘤,也不是劇痛,但是也是不舒服。低頭可。
皮膚曬太陽會起紅疹,常常皮膚癢,流汗也會起紅疹發癢。
這樣有符合什麼資格,有免疫嘛??
體檢的時候該如何陳述??
頸椎因長期運動傷害 造成良性腫瘤,向上仰時,會壓迫到腫瘤,雖不是劇痛,但會不舒服,也不能完全的左右,要完全性的向左向右看沒問題,但是會壓迫到腫瘤,也不是劇痛,但是也是不舒服。低頭可。
皮膚曬太陽會起紅疹,常常皮膚癢,流汗也會起紅疹發癢。
這樣有符合什麼資格,有免疫嘛??
體檢的時候該如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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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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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2-08-16T16:54
at 2012-08-16T16:54
根據你這樣講實在很難知道您要不要服兵役 畢竟是醫生判斷
不過您的體重根據最新體位判斷表來看 BMI16.5以下免役
你的BMI 47/2.89=16.3 已達到免役標準
以下是最新的免役標準表 可以參考看看
為配合募兵制實施及提升常備兵役、替代役役男之服勤體格素質,由國防部銜本部修正「體位區分標準」,本標準於101年7月5日發布,並於101年7月7日生效。
本標準依據兵役法第33條規定訂定,於63年6月19日訂定實施,歷經14次修正。現行標準自96年12月發布實施迄今,本次修正內容有依醫學專業檢討調降體位條件,如身高體重之BMI(體格指標)值、視力、畸形足(扁平足)等,又考量募兵制實施,常備役體位僅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在疾病達穩定狀況,不影響服役安全下,適度修正體位未定之治療觀察期限,爰共計修正174項次。有關修正條文及項次部分,重點摘錄如下:
條文部分:
第4條增列役男體位審查會之審議權責;第5條增列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如役男可提出診斷證明書以確認罹患病症之時間者,得溯及認定,以維護役男權益。
項次部分:
(1)身高體重(第1、2項)BMI(體格指標值):大於31.5或小於16.5免役。
(2)心律不整(第58項):原替代役體位條件,如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等病症全部移列為免役體位。
(3)替代役體位:遺傳性貧血經診斷確定,男性血色素十二至十二點九
gm/dL(原十一至十二點九gm/dL);免役體位:遺傳性貧血,男性血色素低
於十二gm/dL(原男性血色素低於十一gm/dL)
(4)畸形足(第127項):該項中扁平足X光足弓角度大於一百六十五度,小於等於一百六十八度者,由常備役體位移列替代役體位;足弓角大於一百六十八度者,移列免役體位。
(5)視力(第148項):高度近視超過1000-1100度以下為替代役體位(原超過1000-1300度以下);兩眼視差超過超過400度在500度以下(原400度在600度以下);超過1100度(原超過1300度);兩眼視差超過500度(超過600度)為免役體位。
「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後,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於本標準修正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合法制之適用,均不溯既往;惟發布前後進行中案件,倘舊法有利當事人,則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辦理。至於役男體位判定、清查等作業,本部將函頒相關配合措施,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以維護役男權益。
有關「體位區分標準」及其施行之判等相關配套措施,可逕至本署
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查詢。倘有體位判定或申請複檢等問題,請逕洽詢戶籍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業務連絡資訊:徵集組、049-2394379、2394363、2394464、239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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