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特休假相關規定 - 法律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1-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般公司行號滿一年有所謂的特休假7天
我是101年2月到職,所以是102年1月滿一年
想請問的是在102年3月開始可以使用這7天特休,那有附加的條件嗎??
像是要做滿102年整個年度,如果沒有滿整年度的話只能按比例休,是這樣嗎??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嗎??
ex:做到102年6月 7/12*6=3.5 所以在6月年我只能修3.5天??
如果不是,那勞基法的規定裡的條例是第幾條第幾項呢??
已更新項目:
先謝謝 中谷一二八南部三日遊 的詳細解說
你的回答很仔細,但我有些不是很明白,我只是單純想要知道勞基法是如何規定,
原則上我是想要在離職前把7天的特休都休掉,但因公司有提出需做滿整年度才可休到這7天特休,所以這是我最不懂的地方,可否簡單的告訴我公司這樣的規定是符合勞基法嗎??還是說是要跟自行公司協調的意思呢??因為如果是照著公司的意思那我一定無法在離職前休完這7天的特休,再次感謝您的回答!!!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次謝謝您的回答,可否再請問勞基法條例中是第幾條有明確的條例,可以清楚地讓公司知道他們的規定是違法的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3-01-27T10:03
Irene 版大你好
勞基法之特休假相關規定,內容僅定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其於其他細則解釋,則需靠勞委會解釋函闡明.....
問題一.我是101年2月到職,所以是102年1月滿一年....不可能滿一年,縱算你是101/02/01到職,也需到102/02/01才能計滿一年...
問題二.102年3月開始可以使用這7天特休,那有附加的條件嗎??如上述所解釋,假設你是101/02/01到職,102年2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年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但雇主若同意前年度未休日數,延至下年合併計休則從其約定...
問題三.做滿102年整個年度,如果沒有滿整年度的話只能按比例休,是這樣嗎??1.假設你是101/02/01到職,102年2月1日如仍在職=特休假七天....2.102年2月1日~~102/12/31如仍在職=此十個月工作年資,是否按月年比例給特休假,則由雇主自行決定之....但若依照勞基法規定~~~此十個月工作年資,得以不給特休假(不論在職或離職)
最後問題:做到102年6月 7/12*6=3.5 所以在6月年我只能修3.5天??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故~~1.假設你是101/02/01到職,102年2月1日如仍在職=特休假七天....此七天特休假不會因你六月要離職而消失....在你六月離職前仍享有特休假七天,你應在六月離職前申休完畢七天特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但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2.假設你是101/02/01到職,102年2月1日如仍在職=特休假七天....102年2月1日~~102/06之工作年資是否按比例給假~~則由雇主自行決定之....
3.假設101/02/01到職,102年2月1日如仍在職=特休假七天,已取得特休假七天之權益,至六月是否僅能休3.5天,六月之後再休3.5天.....無此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所以要如何休,怎麼休...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祝順心

2013-01-28 00:35:48 補充:
原則上我是想要在離職前把7天的特休都休掉,但因公司有提出需做滿整年度才可休到這7天特休~~~~~
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
簡單說,此七天假是屬於上年度的(101年2月?日到職,所以是102年2月?日)....,而非屬於本年度的,所以勞工在離職前,有權益將上年度之特休假全部休完...所以公司之規定違反勞基法規定.
2013-01-28 00:49:45 補充:
故在你離職之前,應向雇主申請未休完日數...而當你提出申請~~~
1.准
准你所申休之日期,或是公司變更你申休日期,例如你申休2/1,但公司將其變更為2/2日(此部分則屬於..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總之,公司在你離職前讓你休完應休之特休假日數既不違法.
2.不准
全部不准或是僅准許部分日數,當你到離職日止,雇主不讓你休完之日數,折算工資給你既不違法.
反之~,雇主不讓你休完之日數,不折算工資給你~~既違法.
2013-01-28 00:50:15 補充:
以上均屬於勞基法之規定....
2013-01-30 20:35:20 補充:
在此已很清楚~~在弟二及三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13-01-31 08:47:19 補充:
關於你的問題...已有列出法規~~參閱以下第二及第三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三款解釋~~員工前年度應享之特休假,不因員工離職(終止契約),或是年度結束而消失,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是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請問與鄰居發生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3-01-27T00:00
各位網友您好,因為與鄰居發生一些糾紛,不知道該怎麼辦,想請問各位的意見,再次先說明經過,以及問題發生的原因� ...

嚴重照片盜用,FB檢舉無效,尋求幫助或法律途徑?.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1-27T00:00
FB上有人冒用我的名字,個人資料與照片開了粉絲專頁與個人帳號,假冒是我本人來發文章,留言聊天交朋友,什� ...

車禍後續理賠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3-01-27T00:00
本人於去年10/24日發生車禍
想在過年前把事情解決
所以打電話到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清楚對方保什麼� ...

哪裡可以下載到這部戲的音樂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01-27T00:00
愛的陰霾這部戲所有音樂

無照車禍撞到行人(頗長)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3-01-27T00:00
當天晚上放學要回家下雨視線不好騎大概40~50他過馬路單簧虛線大概剩下2~3公尺才看到他來不及剎車了我人跟車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