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對於非軍人犯罪,得否調查蒐證? - 法律
By Ursula
at 2011-06-20T00:00
at 2011-06-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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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對於非軍人犯罪,得否調查蒐證?(97 三等書記官 刑訴)
Update:
依法條看,當然覺得可以越區調查...但感覺,憲兵好像越區辦案了,在檢察官的指揮下當然是要從命,但如果是憲兵自行發動調查權,應該也要知會轄區司法警察?or乾脆來個撿察一體原則...大家當一家人,只有進入法院審理,才會有管轄競合的問題
Update:
依法條看,當然覺得可以越區調查...但感覺,憲兵好像越區辦案了,在檢察官的指揮下當然是要從命,但如果是憲兵自行發動調查權,應該也要知會轄區司法警察?or乾脆來個撿察一體原則...大家當一家人,只有進入法院審理,才會有管轄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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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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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1-06-20T10:49
at 2011-06-20T10:49
因此憲兵在偵辦調查非軍事案件時絕對合法!
憲兵勤務令第三第四條就有規定~
全國各政治區及各縣市設有憲兵部隊~
司法檢調單位如偵辦案件需要憲兵支援~
只要經由報備申請便可直接指揮~
各縣市憲兵部隊偵辦案件~
所以憲兵在偵辦非軍事案件時~
絕對沒有地域越區或是職權越區之問題~
憲兵勤務令第15條~第16條~
就規定各管區內的憲兵隊有自行偵辦案件的職責與權利!
憲兵在偵辦案件時是否要知會轄區內的行政警察?
這就看情況了!
畢竟憲兵的忠貞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法規名稱:憲兵勤務令
第 1 條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
。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 2 條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 屬於司法
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 3 條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得配置憲兵部隊。
第 4 條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該城市名稱。
第 5 條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 6 條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 7 條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8 條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第 9 條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 11 條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
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
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 12 條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 13 條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
審判。
第 14 條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
法院辦理。
第 15 條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
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 16 條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
官。
一 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 17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
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 18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
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 19 條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 20 條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
官辦理。
第 21 條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 22 條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
度嚴肅。
第 23 條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 24 條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長
核定之。
北山鐵衛
By Caroline
at 2011-06-24T13:11
at 2011-06-24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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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1-06-24T12:12
at 2011-06-24T12:12
電話02-2788-8787
門市:台北市忠孝東路6段388號 (捷運昆陽站1號出口斜對面)
網站: www.greenleaf.com.tw
請參考反跟蹤及蒐證錄影錄音器材
http://www.greenleaf.com.tw/main.php?sn=11
By Xanthe
at 2011-06-22T01:31
at 2011-06-22T01:31
調查蒐證。
有時警方擴大臨檢時,也會請憲兵協助支援。
有時檢察官查抄非法電玩或案件時,怕會有員警包庇
,而走露風聲,也會指揮憲兵支援勤務。
2011-06-21 06:23:07 補充:
走露風聲>>更正>>走漏風聲
2011-07-02 19:12:20 補充:
其實所謂越區辦案指的是同司法機關到別區辦案。例如>台北警察跑到台中去辦案
,這叫做越區辦案。
憲兵在每個縣市也有憲兵隊。也有調查站,只要不到別的縣市去,就不是越區辦案
,一般如果越區或沒越區辦案,是很少通知當地警察單位的,除非要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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