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我很想不開,我很害怕,我的心態我跟你沒有仇,你把我害那麼慘,我又沒有對你女兒怎樣,我也算受害者,我拍攝你女兒跟他男友親熱影片,法官用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一項,判我拍攝未滿18歲之人影片罪1年,他女兒看桌上有K,問大家有吸管嗎?大家都說沒有,接下來又問誰有錢,我就拿1千元給他女兒,當吸K他命的吸管,這樣法官判我轉讓3級毒品K他命給未滿18歲之人8個月。我好不服氣喔!我拍他們親熱影片的時候根本不知道他幾歲
我可以去地檢署按鈴,告她父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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