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用什麼理由訴請離婚...拜託幫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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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Thomas2011-12-22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是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說法院一但查證屬實通常會判准離婚,但構成要件較為嚴僅,舉證不易.你現在將你手邊現存的證據整理好,妳的小孩子有陳述能力再此建議妳引用同法第二項之或其他重大事由,此為婚姻破綻主義,是指婚姻基礎已然決裂,在一般客觀觀察下而無繼續維持之必要,此時你所述的情形就較易發揮.因為你的小孩有陳述能力,他們會說出婚姻存續期間妳先生的生活行為,這對法官來說是很重要的參考資料,無論是開庭時個別訪談�
Necoo avatarNecoo2011-12-22
電話錄音重要的商業工具,它就像是電話的行車紀錄器~電話錄音應用◆辦公室、商店或一般家庭,針對惡意騷擾、恐嚇電話的號碼追蹤及錄音查證。◆各類型行業別的交易及往來資料錄音存查,並免日後產生的糾紛及困擾。◆廣泛利用在政府機關、警察單位、期貨、仲介、行銷、證?、保全、消防、求救、客服等領域。◆緊急呼救的往來電話錄音存查。來電時可顯示對方電話號碼,通話完畢後立即將通話內容存檔至硬碟空間中(內容包括:來電號碼、去
Harry avatarHarry2011-12-23
侵占罪判多久何時所犯(時間)補充後在告訴你怎作
Harry avatarHarry2011-12-22
版大妳好!就針對法律相關規定提出淺見供妳參閱^^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者。與人通姦。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惡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