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車禍,要如何處理(賠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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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11-10-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如果我媽佔了7成過失,對方3成,對方修車費用(他有保險我媽沒有),我要去看他的維修估價嗎?對方保險員打電話給我媽說要7.5萬 ,另說親自去可再談過價錢,後再談簽和解。
2.對方的車是裕隆的Livina,撞到他的右後門,門後面葉子板,右後輪,保桿應該也有,7.5萬會不會搶太兇。(當時幫他換備胎的是我媽叫的修車師傅)
3.我們的車也要叫對方的保險員來看嗎?(估價)我們的是引擎蓋,左葉子板,保險桿,大燈,方向燈,及車頭前面的樑歪向右邊。
4.雙方當時在警察面前就和解,互不提告,他的車他保險負責,我媽就自己付錢維修,雙方就各自離開了。
5.車禍第2天我就打電話給對方確認當時狀況及當時跟我媽談和解的事,第3天我再打給對方談簽和解,但對方死也不簽,說業務叫他不能簽。
6.10/6車禍責任未明,我先以我媽錯7成考量續的動作。
7.車禍當天現場警察未量測(撞擊後雙方都移動了),只對車損部位拍照,所以我去調閱了路口監視器,聽說要30天後能生身申請事故研判分析表。
請具有專業領域的前輩指點指點,謝謝感恩。
Update:
謝謝"啊旭"大大
1.我看了估價單,內容有不該換新的換了新的,該拆下裝回去的也換新的,我要通知理賠員說我有意見嗎?
2.估價單上蓋了視訊勘車,表示理賠員無實際看車估價。
3.顯然原廠想到的都寫上去了(多寫),若分析我媽主因,我們不就照單全收。
請再不令賜教感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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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1-10-11T23:35
1.如果我媽佔了7成過失,對方3成,對方修車費用(他有保險我媽沒有),我要去看他的維修估價嗎?對方保險員打電話給我媽說要7.5萬 ,另說親自去可再談過價錢,後再談簽和解。
詳見後段的折舊給付 說明:
2.對方的車是裕隆的Livina,撞到他的右後門,門後面葉子板,右後輪,保桿應該也有,7.5萬會不會搶太兇。(當時幫他換備胎的是我媽叫的修車師傅)
3.我們的車也要叫對方的保險員來看互不提告,他的車他保險負責,我媽就自己付錢維修嗎?(估價)我們的是引擎蓋,左葉子板,保險桿,大燈,方向燈,及車頭前面的樑歪向右邊。
4.雙方當時在警察面前就和解,互不提告,他的車他保險負責,我媽就自己付錢維修,雙方就各自離開了。
這哪算 和解?
這應該只是在警方的工作記錄簿 上註明"
[對方的車交由對方的保險公司處理 ]而已。
若真 的[已經簽立和解書 ]無誤的話"
你們就可以[憑該和解書 ]主張"
已經完成[和解程序 ]’
依據和解書雙方達成協議之內容[互不提告,他的車他保險負責,你們的車就自己付錢維修 ]。
簡單的說:
雙方已達成 協議[各修各的 ]。
做為你們抗辯的理由主軸。
若真[已完成和解且 你們手上握有 和解書 ]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那對方的保險公司"
就無權再對你們 主張求償囉!
5.車禍第2天我就打電話給對方確認當時狀況及當時跟我媽談和解的事,第3天我再打給對方談簽和解,但對方死也不簽,說業務叫他不能簽。
茲因對方有加保[財損任意險 ],全部由他的保險公司負責修復。
他的保險公司,已取得[代位 ]求償權,當事人已無資格 ,跟你們洽談任何賠償議價事宜。
所以對方當然不願意簽 "
這是必然的!
否則他要自行負責。
6.10/6車禍責任未明,我先以我媽錯7成考量續的動作。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撇開肇事責任比率不談"
依法雙方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7.車禍當天現場警察未量測(撞擊後雙方都移動了),只對車損部位拍照,所以我去調閱了路口監視器,聽說要30天後能生身申請事故研判分析表。
沒錯!
案發日起算30天後才能提出申請"
申請日起算"
還要再等14 個工作天。
只是本案現場已經移動 過"
現場警方也未做丈量"
所以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能會出現[現場資料不足,無法分析研判 ]這種情況。
但仍可退一步"
依據雙方的行向[行車方向 ],釐清路權歸屬 。
對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還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2011-10-14 07:07:30 補充:
若真[已完成和解且 你們手上應該就握有 和解書 ]
既然你們手上 [無和解書]
本案當然仍 屬未正式和解 案件
所以你說[.雙方當時在警察面前就和解,互不提告]
這是 對法律程序的錯誤認知!
若已和解
當然就無後續這些問題!
若未 [正式和解]
雙方當然 都還有 提告 的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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