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表公司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10-07-29T00:00
at 2010-07-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公司有一個同仁懷孕,因為她不論走路或工作時,都很不穩重,可是基於公司立場,希望可以簽契約書,保障她因自己造成的意外,公司不用負責,
契約書怎麼寫?
Update:
懷孕的同仁,並沒有讓她做原本工作以外的事,公司也做到儘量保護,如果都因這樣她還發生意外,公司也只能"接受"?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權益,可是,沒有保障公司的權益?
契約書怎麼寫?
Update:
懷孕的同仁,並沒有讓她做原本工作以外的事,公司也做到儘量保護,如果都因這樣她還發生意外,公司也只能"接受"?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權益,可是,沒有保障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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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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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0-08-01T18:45
at 2010-08-01T18:45
勞動基準法 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49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雇主強迫勞動行為之處理
全文內容: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原則,本部已迭次釋示在案;至於「事業單位強迫變動勞工原有工作職務,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或係屬違約行為,應視其實際情形而定。當地主管機關如認為有雇主強迫勞動行為之嫌疑者,可檢具有關證據資料移請法院檢察處偵辦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告
訴」。
依筆者見解 上述條文 旨在保護勞工之基本權益,貴公司如此行為。要勞工拋棄 雇主對勞工基本的保障,可能契約內容合法性會有問題。
再者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契約縱使雙方合意訂定,一旦勞工發生事故 上了法院恐與勞工相關法令牴觸。
雇主 所應負之責任,法官會依勞動契約為判定之基礎 仍有可議之處。
2010-07-30 13:32:36 補充:
勞基法本者勞資雙方互信原則,如公司覺得勞工不適用
可主張資遣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2010-07-30 13:37:57 補充:
或是留職停薪等方式
切勿等到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By Ophelia
at 2010-08-02T07:09
at 2010-08-02T07:09
By Freda
at 2010-08-02T19:18
at 2010-08-02T19:18
By Caroline
at 2010-08-02T05:29
at 2010-08-02T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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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幾個問題幫忙一下
By Michael
at 2010-07-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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