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關於繼承債務修法後可溯及既往的條款,
請問我適用嗎?
1.我於民國73年出生,生母於民國77年與生父離婚,
因我的監護權歸屬生父與其同居,與生母至此未有聯絡。
2.生母於82年改嫁他人,並與其育有一女,
生母於88年又再與他人離婚。
3.生母於93年自殺身亡,因當時我剛滿20歲且不知其有債務,
未辦理拋棄繼承。
4.我於96年大學畢業,97年接到強制執行命令,被強制扣薪1/3,
因生母後改嫁所生之女目前未成年,且完全無法聯絡其同母異父的妹妹。
請問以我的情況,我適用可溯及條款嗎?
若是適用,因我與那同母異父的妹妹屬同輩分又連絡不到,
請問我該採取甚麼法律途徑自保呢?
感謝大家有耐心的看完我的文章,麻煩懂的人為我解惑,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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