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捐贈,該改為列舉扣除額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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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子收到伊甸基金會寄來的年度收據
我捐款總額為15500
收據上寫著「本收據可供您做綜合所得列舉扣除扣抵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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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使用的是網路上的試算
綜合所得398728;全部免稅額82000;全部扣除額180000;綜合所得淨額136728
稅率5%;應納稅額6836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1739;應自行繳納稅額5097
(其中「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包括我的薪資與股息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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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爬文爬了很久,還是摸不著頭緒...
問題來了
網路上我的稅額試算,是所謂的「標準扣除額」嗎?
我去年度的捐贈,是否可以拿來扣繳稅額,會繳較少的稅嗎?
以我的狀況,捐贈多少金額以上,拿來做列舉扣除額會比較划算呢?
如果是,是要改為「列舉扣除額」嗎?
我該如何變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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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 avatarJake2013-05-14
問題回答如下依您所述的情況、列舉扣除額只有捐贈15,500元<標準扣除額76,000元、故採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較有利。所得稅法第17條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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