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否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 法律
By Quintina
at 2013-02-15T00:00
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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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同事兩個人在2008年3月被公司派駐至中國深圳常駐至2012年12月(共五
年),於12月時返台休假時主管找我開會,他口頭表示「公司因為虧損而必須調回台灣一人,而留下在深圳工作的員工則需「減外派津貼」、「減返台機
票」、「減租房津貼」並需要接下深圳的所有「工程」+「業務」的工作。
但私底下了解到我們公司其它員工並沒有被「減薪」,似乎只針對「外派長駐人員」。
(減薪這種事不是應該是全公司性的嗎?為何只針對特定人員。)
2008年派駐至大陸工作時有與公司簽訂外派合約(但2009年後就沒再簽了)
,合約裡有寫明津貼、機票張數等福利,現公司片面說「虧損」就要逼迫員工選擇「留在深圳」或「返台」。
問題是,就是因為當初的福利才會想去深圳工作,現在減薪+減機票+減房租津貼共減去20%的薪水,誰還會想留在深圳工作呢?
請問上述這樣我們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之工資尚未發生,然雇主片面口頭或公告調整勞工之薪資給付內容,甚或工資金額將有減少之可能者,即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適用第六款。」
這樣我可以對公司提出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以及要求「資遣費」呢?
麻煩高手解答,謝謝。
年),於12月時返台休假時主管找我開會,他口頭表示「公司因為虧損而必須調回台灣一人,而留下在深圳工作的員工則需「減外派津貼」、「減返台機
票」、「減租房津貼」並需要接下深圳的所有「工程」+「業務」的工作。
但私底下了解到我們公司其它員工並沒有被「減薪」,似乎只針對「外派長駐人員」。
(減薪這種事不是應該是全公司性的嗎?為何只針對特定人員。)
2008年派駐至大陸工作時有與公司簽訂外派合約(但2009年後就沒再簽了)
,合約裡有寫明津貼、機票張數等福利,現公司片面說「虧損」就要逼迫員工選擇「留在深圳」或「返台」。
問題是,就是因為當初的福利才會想去深圳工作,現在減薪+減機票+減房租津貼共減去20%的薪水,誰還會想留在深圳工作呢?
請問上述這樣我們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之工資尚未發生,然雇主片面口頭或公告調整勞工之薪資給付內容,甚或工資金額將有減少之可能者,即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適用第六款。」
這樣我可以對公司提出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以及要求「資遣費」呢?
麻煩高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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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3-02-16T02:06
at 2013-02-16T02:06
這裡假定你符合勞動基準法14條一項六款好了,您沒有注意到還有行使期限的問題嗎?
那一款的規定是要在你知道起,30天內行使,你寫的是去年12月公司就告訴你了,早就過了30天。
公司其實是在和你協商減少勞動契約的給付(等於簽訂新契約內容),你當時就可以不同意,要求資遣啦。
現在你可以選擇接受新約繼續外派,或者向工作地的縣市政府要求勞資調解,來確定原來的契約繼續有效,也可以選擇回台灣。
至於公司減薪的理由是"虧損",如果要依照勞動基準法11條,是可以解雇你們的理由喔,只是也要提早30天預告,因為你們都已經工作超過三年啦,還要發資遣費。
如果虧損只是你的業務範圍內造成的,你會覺得需要公司全面減薪嗎,還是只需要針對虧損單位減少費用支出?
您可以向工作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尋求協助,如何辦理勞資調解。
2013-02-16 14:30:11 補充:
勞動基準法裡面,既可以向雇主要由資遣費,又不用預告的,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相關條款辦理終止契約(離職)。
法規依據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最後一項條文: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的第17條,就是資遣費如何計算發給。
這個第14條最後一項條文的意思就是,如果用第14條的相關條款"開除"老闆的時候,還可以向老闆要資遣費(依照第17條的規定計算發給)。
法規很清楚,看法規的時候,一定要看完整。
By Steve
at 2013-02-18T10:39
at 2013-02-18T10:39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4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013-02-16 04:35:46 補充:
所以說:只有【勞工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才有資遣費可以領】的阿!(勞動基準法第16、17條)
【勞工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解雇雇主】的話,勞工是【毫無法律立場去跟公司要什魔資遣費】的阿!(法律&勞動基準法是不會去鳥該勞工的阿&勞動基準法管不到)
2013-02-16 04:37:07 補充:
第 十一 章 罰則
第75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76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77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02-16 04:37:37 補充:
第78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13-02-16 04:38:15 補充: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2013-02-16 04:38:43 補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By Bethany
at 2013-02-16T03:58
at 2013-02-16T03:58
前往大陸工作的勞工大致可區分為三大類別,一種是台灣企業直接外派駐在大陸,另一類則是前往台商投資的相關企業,最末則是進入純陸資的企業中就職
要確認自己是否為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最簡單的判別方法就是自己是否擁有勞、健保,只要你的公司每年為你投保、繳納勞、健保費用,那麼大致上你就是被納入國內勞基法的保障範圍。
由於國內的勞基法是「屬地主義」,只要母公司的所在地是台灣,則其勞工就能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所以,僅有第一類型的台灣勞工即使在海外工作仍能享有勞基法的保障,而較具爭議性的台商轉投資企業,則因母公司位於大陸,僅能適用大陸當地法律,並不受國內勞基法所保護。
By Hedwig
at 2013-02-16T14:06
at 2013-02-16T14:06
是屬於"非自願離職"可要求資遣費,前提是要有您個人的薪資證明,
必要時可透過勞工局協調。
2013-02-15 19:20:38 補充:
其實公司算是讓你留有後路走,如果理由是直接告知"不適任",後果就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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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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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3-02-15T00:00
at 2013-02-15T00:00
Update:
你說那家店我看到過....有一點不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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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3-02-15T00:00
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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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15T00:00
at 2013-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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