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妻離婚至今約三年,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條件之一:每月未成年女兒要與我外宿一次,這三年多卻一次也沒有,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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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06-16
版大你好
不能夠跟自己的孩子好好的相處
對身為爸爸的你來說一定相當的痛苦
雖然已經有板友回文了
但是為了能夠讓你有更完整的了解
以下我會盡量從頭回答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1.法院的和解結果如果跟你的預期差太多
當初為何要簽名?
目前來說恐怕不太有提起異議的空間
但是你還是可以另外起訴,法院還是會受理的
2.無法好好的跟孩子相處對你跟孩子來說都是種傷害
如果你有因此被醫師診斷確診有精神相關的疾病是可以像妻子求償
但是跟據經驗
這很難證明就是了
以上回復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因為不知道你對於法律了解多少
所以我盡量不要用太多的法律用語回應免得造成你更多的疑問
如果有回答不夠詳盡或是你還有其他的疑問隨時歡迎跟我聯絡
丁威中律師0971000150
line:pittdingding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ding/?ref=aymt_home...
http://lawyerding.blogspot.tw/2016_10_01_archive.h...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6-15
1、和解筆錄是雙方同意的。版大沒有當場拒絕就無法再異議。
2、版大要能證明精神上受到傷害可以,若沒有證明很難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