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偷偷把我女朋友帶出去(我不知道他把我女朋友帶出去) 以下簡稱我朋友為"男方",我女朋友為"女方"結果男方被女方的爸爸抓到(女方爸爸是理事長有染黑)所以男方被叫到女方家裡(因為是我女朋友,所以我後來也被叫過去)女方爸爸說要告他,因為女方未滿18歲女方的爸爸提出三個選項1.交給警察處理(告他)2.被打一頓3.以金錢和解男方選了"3.金錢和解"所以男方簽了三張十萬元的本票因現場有棍子及刀子男方後來想告女方的爸爸恐嚇罪要我幫忙做證人我當時有跟男方一起去報案(已開三聯單)警察有問我是否願意當證人,我當時答應了但後來我與男方翻臉,不想幫他做證請問這樣我有罪嗎?PS:有任何問題歡迎問我
我與男方翻臉不想幫忙做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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