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某鳥類著作權天王告妨害名譽 - 法律
By Jack
at 2009-09-03T17:40
at 2009-09-03T17:40
Table of Contents
原諒我再發一文
我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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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誹謗
罪是否成立,與能否證明事實之真偽有關。但所指摘之事縱屬真實,如與公共利益無關,
且為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仍不許傳述或散布,才能兼顧公共利益及保障個人名譽。例如:
指摘某甲為私生子之事雖為事實,但甲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仍
應負誹謗罪責。
2.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
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
譽受損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
涉及他人名譽。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
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
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另有妨害信用罪,係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而言。所謂「信
用」,專指經濟上之能力而言,例如:傳述某合作社將倒閉:又如傳佈某人債台高築,即
將破產等不實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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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陳述我的回應是針對林英典在這篇報導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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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300077,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8.23
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
王己由/台北報導
近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其個人拍攝照片,涉及侵害著作權,並要求賠償的生態攝影
家林英典,最近在一件訴訟中踢到鐵板;官司沒有告成,反惹上誣告罪,被台北地方法院
判刑十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五月。因法官未宣告緩刑,官司未來若確定,林英典就得服刑
。
五十三歲林英典,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鳥攝
影學會理事長,在生態攝影界相當活躍。他也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
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
林英典受人矚目的舉動,就是是經常在網路上「抓」引用他攝影著作的人、再提起訴訟,
然後一張照片至少求償十萬元,除學生、老師、學校,企業界名人如殷琪、吳舜文;教育
部長杜正勝、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政府機關首長,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
對象,相關案件近百件。林英典的作法,令不少保育人士相當不以為然,更有大學生在網
路上發起抵制他的活動,批評他的作法如同「著作權蟑螂」。惟林英典不以為意,堅持維
持自己的攝影著作權,繼續興訟。
這次讓林英典栽跟頭的官司,起於八十七年間,他和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簽署版
權使用授權書,授權使用他拍攝的鳥類幻燈片後,卻在九十年六月間,控告王勢惠製作的
「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未經許可引用他的攝影
著作,涉嫌侵權。
王勢惠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決定反擊,控告林英典涉嫌誣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
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
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朱立群/台北報導
林英典是國內知名生態攝影師,作品曾受邀到加拿大的學校與博物館巡迴演出。法院昨天
判他有罪,他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
並在筆錄裡陳述說
"如果我這案子成立,那他可以對所有網路上針對這篇報導回應的人提出上訴
並取得大量的和解金"
是否符合
1. 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因為報導是說已被法院判刑有罪,他的手法有可議之處
我對法律不熟,在這點我處於弱勢
畢竟對方是法院老手
我需要更有利的作法
--
Ark-Baroque-Yield-Sacrifice-StarDust
Elis的肖像,少年Abyss尋找的女孩
為愛打開冥府大門,揭開無限輪迴的少女
"那個女孩,是我尋找的Elis嗎?"假面男如此說著
最後認清真相的少女EL,夢想與現實的交會點
第四地平線,那個樂園的名字是"ELYSION"或是"ABYSS"
--
我有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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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誹謗
罪是否成立,與能否證明事實之真偽有關。但所指摘之事縱屬真實,如與公共利益無關,
且為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仍不許傳述或散布,才能兼顧公共利益及保障個人名譽。例如:
指摘某甲為私生子之事雖為事實,但甲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仍
應負誹謗罪責。
2.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
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
譽受損者。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
涉及他人名譽。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
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
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另有妨害信用罪,係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而言。所謂「信
用」,專指經濟上之能力而言,例如:傳述某合作社將倒閉:又如傳佈某人債台高築,即
將破產等不實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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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陳述我的回應是針對林英典在這篇報導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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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300077,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8.23
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 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
王己由/台北報導
近年來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其個人拍攝照片,涉及侵害著作權,並要求賠償的生態攝影
家林英典,最近在一件訴訟中踢到鐵板;官司沒有告成,反惹上誣告罪,被台北地方法院
判刑十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五月。因法官未宣告緩刑,官司未來若確定,林英典就得服刑
。
五十三歲林英典,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鳥攝
影學會理事長,在生態攝影界相當活躍。他也是國內第一位以生態攝影題材,獲選為英國
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
林英典受人矚目的舉動,就是是經常在網路上「抓」引用他攝影著作的人、再提起訴訟,
然後一張照片至少求償十萬元,除學生、老師、學校,企業界名人如殷琪、吳舜文;教育
部長杜正勝、前台北市長馬英九、雲林縣長蘇治芬等政府機關首長,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
對象,相關案件近百件。林英典的作法,令不少保育人士相當不以為然,更有大學生在網
路上發起抵制他的活動,批評他的作法如同「著作權蟑螂」。惟林英典不以為意,堅持維
持自己的攝影著作權,繼續興訟。
這次讓林英典栽跟頭的官司,起於八十七年間,他和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簽署版
權使用授權書,授權使用他拍攝的鳥類幻燈片後,卻在九十年六月間,控告王勢惠製作的
「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的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未經許可引用他的攝影
著作,涉嫌侵權。
王勢惠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決定反擊,控告林英典涉嫌誣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
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
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朱立群/台北報導
林英典是國內知名生態攝影師,作品曾受邀到加拿大的學校與博物館巡迴演出。法院昨天
判他有罪,他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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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筆錄裡陳述說
"如果我這案子成立,那他可以對所有網路上針對這篇報導回應的人提出上訴
並取得大量的和解金"
是否符合
1. 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因為報導是說已被法院判刑有罪,他的手法有可議之處
我對法律不熟,在這點我處於弱勢
畢竟對方是法院老手
我需要更有利的作法
--
Ark-Baroque-Yield-Sacrifice-StarDust
Elis的肖像,少年Abyss尋找的女孩
為愛打開冥府大門,揭開無限輪迴的少女
"那個女孩,是我尋找的Elis嗎?"假面男如此說著
最後認清真相的少女EL,夢想與現實的交會點
第四地平線,那個樂園的名字是"ELYSION"或是"ABY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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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09-09-08T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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