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為離婚做準備.我結婚12年了約2年前我發現老公在外拈花惹草.被我抓到.他保證不再犯但我不信.可是考慮到2個小孩而我又沒有工作.因家裡種田在家幫忙.所以我再給他一次機會.但從那時候開始我就開始找工作存錢.現在我日薪800元.己做滿一年了.且有一點現金存款但不是存在我的戶頭.是在娘家那裡.我想用那筆錢買房子.但可能需貸款200萬左右.小孩跟我比較親且功課與联絡本都是我在打理..至於孩子的爸爸.我知道他還是有跟別的女生通電話.但有沒有在一起我就不知道了.因他官司纏身目前還在審.一個是傷害罪一個是強制猥褻.所以我打算如果判他有罪我就到法院訴請離婚.他的工作也是農.沒有薪資証明但一年約可賺70~80萬左右.但他朋友多光是吃喝嫖賭就不夠他用了.更不用說名下的財產當然是零沒有任何東西.��
我要小孩的監護權?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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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
二.監護權
三.子女扶養費
四.夫妻財產
五.新購房地產
六.房子貸款
說明如下:
一.離婚
1.目前與其他女子連絡,勢必更加小心以防再被你抓姦,若能抓姦成功可直接訴請離婚.
2.夫被告強制猥褻罪若判刑確定,可以此訴請離婚,並要求男方賠償.
刑法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