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可以控告代書刑事嗎 - 法律
By Mason
at 2016-08-14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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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交錯一團亂,補充說明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
,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
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
法律問題: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 10 年,後為乙發現。乙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訴請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為 5 年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
由?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略)。
乙說:肯定說。
租金之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 126 條所明
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 年
(參照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及 65 年度第 5 次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95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基此,該相當於租金之損
害金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
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從最高法院判例到判決,又到高等法院座談
我不知道,要證明損害額從何而來?
況不當得利依某學說尚有舉證責任減輕之論
※ 引述《furuta27 (追尋勇者的足跡)》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房地產交易可以控告代書刑事嗎
: 時間: Sun Aug 14 21:59:50 2016
:
:
:
: → ixixet: 壓款不是那麼簡單,糾紛是啥? 08/14 09:44
: → depravity: 仲介費也是履約保證一部份 妳糾紛在這的話.... XD 08/14 13:24
: 推 rrowl: 我也很好奇.你說的糾紛是什麼?這才是問題的主因吧? 08/14 16:12
:
:
: 小弟報告一下整個交易經過 有大大猜到仲介費是重點
: 於去年11月委託該房仲公司銷售房屋 今年1/23時該房仲電話報成交
: 我口頭同意賣出價格以及屋主服務費六趴
:
: 但是後續一直沒進度 我沒看到合約 也不知道錢在哪
: 沮喪之餘 於4/7日當天想說去房子看看
: 晚上去看嚇了一跳 應該是空屋怎麼會有燈 而且還有人住
: 現場立刻報警 跟住戶溝通才知道該房仲私下出租
: 並立刻對房仲提告背信
: 報案三聯單 http://imgur.com/a/2vzZu
:
: 等到該案已經全部匯入並水電分算結清 已經是4/20了
: 簽約日1/23 http://imgur.com/a/J4SAW
: 結算日4/20 http://imgur.com/a/92W2w
:
: 基於房租不知去哪的理由跟拖延交屋一兩個月的延遲罰則
: 我對該公司提出改成付服務費三趴
: 一切都不計較 房仲公司認點錯 我也認同他們有幫忙賣房子
: (也不計較因為合約代簽 合約很有可能有三角簽被房仲作價差)
:
: 然後 該公司 說是副總層級 說完全不同意也不肯提新的和解條件
: 要上法院就來上 拿不到服務費也不在乎
: 態度非常強硬 我前後找了消保官 桃園市地政局 媒體
: 該公司始終不願意出面
:
: 這就是事情始末 小老百姓遇到這種公司 無辜也只能無奈
:
: --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
,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
,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
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
法律問題: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 10 年,後為乙發現。乙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訴請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為 5 年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
由?
討論意見:甲說:否定說(略)。
乙說:肯定說。
租金之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 126 條所明
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 年
(參照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及 65 年度第 5 次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66 年度第 7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95 年度第 1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基此,該相當於租金之損
害金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
還。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從最高法院判例到判決,又到高等法院座談
我不知道,要證明損害額從何而來?
況不當得利依某學說尚有舉證責任減輕之論
※ 引述《furuta27 (追尋勇者的足跡)》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房地產交易可以控告代書刑事嗎
: 時間: Sun Aug 14 21:59:5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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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xixet: 壓款不是那麼簡單,糾紛是啥? 08/14 09:44
: → depravity: 仲介費也是履約保證一部份 妳糾紛在這的話.... XD 08/14 13:24
: 推 rrowl: 我也很好奇.你說的糾紛是什麼?這才是問題的主因吧? 08/1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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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報告一下整個交易經過 有大大猜到仲介費是重點
: 於去年11月委託該房仲公司銷售房屋 今年1/23時該房仲電話報成交
: 我口頭同意賣出價格以及屋主服務費六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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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後續一直沒進度 我沒看到合約 也不知道錢在哪
: 沮喪之餘 於4/7日當天想說去房子看看
: 晚上去看嚇了一跳 應該是空屋怎麼會有燈 而且還有人住
: 現場立刻報警 跟住戶溝通才知道該房仲私下出租
: 並立刻對房仲提告背信
: 報案三聯單 http://imgur.com/a/2vz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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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到該案已經全部匯入並水電分算結清 已經是4/20了
: 簽約日1/23 http://imgur.com/a/J4SAW
: 結算日4/20 http://imgur.com/a/92W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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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房租不知去哪的理由跟拖延交屋一兩個月的延遲罰則
: 我對該公司提出改成付服務費三趴
: 一切都不計較 房仲公司認點錯 我也認同他們有幫忙賣房子
: (也不計較因為合約代簽 合約很有可能有三角簽被房仲作價差)
:
: 然後 該公司 說是副總層級 說完全不同意也不肯提新的和解條件
: 要上法院就來上 拿不到服務費也不在乎
: 態度非常強硬 我前後找了消保官 桃園市地政局 媒體
: 該公司始終不願意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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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事情始末 小老百姓遇到這種公司 無辜也只能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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