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房客不繳房租,聯絡不到,東西未搬走 - 法律Todd Johnson · 2013-08-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一個月未繳房租,房客人不見,聯絡不到,合約到10月,請問可以寄存證信函嗎?還是要等到10月才能寄呢?存證信函要如何寫呢?後續要如何處理...法律All CommentsJoseph2013-08-27您好:存證信函隨時都可以寄出;因為,房客已經有欠繳租金,加上連絡不到人的情形。所以,您現在就應該寄出存證信函,以作為通知。郵局所購買的存證信函為一式三份,您只要將欠繳租金的情形,以200字以內的內容,簡單將人(房客姓名、先生小姐)、事(已積欠租金一個月)、時(何時還清)、地(於何處還租金)、物(欠租多少),清楚描述出來即可。待您給房東還款的期限已過,租金仍未繳清,則可以此,作為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法律訴訟的依據。歡�Joe2013-08-261、如果房客欠租,房東應先催繳,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付,通常認為五天以上為適當。 2、如果催繳後房客還是不繳租金,法律就認為房東已經踐行了保障房客權利的手續,但基 於保護房客的政策,法律還規定房東一定的忍耐程度,那就是兩個月的租金忍耐期。3、租金欠繳已經達到兩個月以上了,房東才能取得終止權,而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必須 經過行使雙方的契約關係才會終止,所以也必須用通知的方式。詳細內容如下:契約的精神Related Posts(戶政)戶政事務所考試資訊台中地區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課程房東不退押金怎麼辦?尋求法律高人援助~對法律圈子未來種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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