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是年輕的房東,對於法律層面比較不了解
10/28晚上收了房客6000元訂金 約隔周簽租賃契約
結果房客10/29中午就已租金不包含書櫃、微波爐、烤箱、飲水機等等理由要求退訂金
當時候收訂金有簽一張收據給房客 房東沒有留底
是否應該答應退回這筆訂金?? 法律層面房東站得住腳嗎?
斡旋下來房客不斷強調自己很懂法律
房客不想把事情複雜化,希望房東退錢了事 免除日後還要訴訟之類的麻煩
站在房東的立場 覺得付訂金開收據是遊戲規則
請專業的大大提供你們的見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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