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擅自出租 民法820條相關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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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我目前狀況是有一間共同持有的房子正在出租中,
房子共同持有人分別是三人平分,我、我媽和一位阿姨,租金也是三人平分。
今年7月,租約就會到期,我和我媽是打算和房客續約;
但因為阿姨跟我們家鬧不合,不同意續約,一直去鬧房客要求搬家。


想請教各位,我和我媽是否可用民法820條之規定,直接和房客進行簽約?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我們家按人數計的話是過半,按所有權的話有到2/3。
另外,簽約前是否需要跟阿姨通知呢?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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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Puput2018-06-13
建議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登記。
Carol avatarCarol2018-06-16
這一般人很少用,但我覺得是物權編修法修得很好的條
文。
Emily avatarEmily2018-06-18
T大,不好意思。看不太懂826條之1要怎麼用...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6-19
因為阿姨方面不跟我們溝通堅持是要讓屋子都不能租
所以想了解是否能用820條直接由2位持有人跟租客簽約
謝謝T大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8-06-23
你確定你只需要處理法律上問題嗎?
Isla avatarIsla2018-06-25
不只有法律上的問題,只是擔心沒簽成租約會變成不定期。
但不租又會讓我們損失些經濟來源,所以很猶豫
Yedda avatarYedda2018-06-28
就算法律上解決了,你阿姨要是一直鬧房客,人家也會走
Mary avatarMary2018-06-30
我的意思就是樓上那樣
Xanthe avatarXanthe2018-07-03
謝謝各位....這也是我非常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