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我弟,是外婆買的,所以每月的租金就給外婆當零用錢。因房屋所在地離阿姨家近,且外婆常去阿姨家住,所以是由姨丈出面跟承租人訂契約(並沒有委託他簽約),這二年因外婆身體不好由我們照顧(已不在去阿姨家,且我們也與阿姨家決裂),我們想自己收房租,不透過姨丈把錢匯給我們,所以想與承租人重新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不變),於去年已通知過承租人我們才是所有權人,今年又通知一遍,且要出示權狀給對方看,但對方為姨丈
房屋租賃法律問題~~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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