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想趕我們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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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一下好了

首先你們沒有簽訂租賃簽約,那就造法律規定走

依民法第422的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子,應該要有民法第440條的情形,也就是房租遲付超過兩個

如果房東在沒有上述情況就要您退租是沒有理由的

並且如果房東有私自進入你們房子私人空間的情況,則成立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

再者,最後如果要透過訴訟來結束您跟房東的租賃關係,則還有舉證的問題

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就權利的發生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是他要舉證您並未繳交去年的電費

而您也可以藉由每季都有繳,不可能只有那季沒繳來請法院為合理的推敲

最後,訴訟絕對是大家最不想使用的最後手段,如果可以,多協調多溝通,而不要浪費訴訟資源,法官加班很辛苦


手機回覆,排版請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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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6-08-08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8-09
謝謝您!我瞭解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8-10
我倒有不同看法,首先排除契約存在的舉證問題不談。
雙方之間乃不定期租約,依照民法第450第2項,當事人
得隨時終止租約,但可從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房東要
終止,應有土地法第100條之事由(自行參照)
Agnes avatarAgnes2016-08-15
土地法100包含欠租兩個月,房東目前只主張未繳水電費,這
個沒繳租金差很多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08-18
不定期租約應該討論的是土地法100條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