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扣我押金一半 請問這樣合理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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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請問一下

我因為找到新工作(目前人在新竹民享街租屋)
下個月要搬到台中
今天跟房東說只住到月底
房東告知不住要提前30天通知
否則扣押金一半(押金兩個月14000元)

我剛剛看了當初訂的契約書
上面是講到不住要提前30天通知
否則扣3000元押金

但是我這契約書的租賃期限是
民國103年6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
再加上自動續約一年(契約書上面第十八條)
也只到105年5月31日吧

請問這樣我要給他從押金扣3000元嗎?
還是可以據以力爭拿回我的押金14000元(按照法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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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7-09-30
不定期規定也是FOLLOW過期的契約, 只是租期沒固定期限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10-05
#1PmyTbDY 和這篇有點像. 你契約還比民法450好, 提前
Andy avatarAndy2017-10-08
30天, 民法是一期. 3000, 連半個月也不到.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10-08
合法
Kelly avatarKelly2017-10-13
原著啊~完全照你的主張 你租約截止於105年5月31日
那請問您租約截止之後繼續住在那邊的合法基礎是啥?
Hedda avatarHedda2017-10-13
合理
Hedy avatarHedy2017-10-14
若能夠談到只扣三千,那你還真要感謝房東.....
Necoo avatarNecoo2017-10-18
談判要有技巧,慢慢學......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10-18
依合約只扣3000塊的問題,就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10-20
對方合法且合理 不然人家可以扣你押金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