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與乙方發生一些口角互相爭吵而乙方在爭吵時有說,有種你就打我因甲方被乙方一直用言語刺激,一時氣憤動手打了乙方乙方有還手,但後來乙方打輸了,老闆知道後,老闆當證人,有叫甲乙雙方和解當時雙方也都和解,但沒有以白紙黑字證明(只有口頭上和解,也有握手言合,甲方有口頭說對不起)和解完後,老闆也有包個小紅包給乙方事後過了快一個月,乙方的女兒才又去警察局備案說他父親因為被人打傷現在在住院(事發當時是沒有去驗傷和報案)請問,這樣乙方可以告甲方傷害罪嗎?若乙方堅持提告,要讓甲方為自己行為負責,這樣的過程,乙方告的成嗎?
打架傷害罪的認定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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