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一般來說當基地出賣時,依土地法104條租地建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若基地是由甲乙丙三人共有,丁係租用共有物來建屋,若甲欲出賣其應有部分,實務上丁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承買權會比乙丙的優先承買權優先,假設丁購買了甲的應有部分,原本在共有物上的租賃關係會有影響嗎?主要想問承買之後,乙丙丁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應該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吧(所有權讓與的是承租人自己,但乙丙都還有應有部分)若當初甲乙丙有以分管契約為之,丁亦受拘束,其結果會有所不同嗎?
抱歉文有點長,還望各位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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