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交易糾紛,買家要求退款,賣家無條件要同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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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4-06-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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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賣家,
由於合作的廠商除瑕疵品並不接受退換貨
因此本店也在關於我內說明無鑑賞期不提供想像不同或顏色尺寸不合要求退換貨
也說明下標後表示同意賣場規則
然而仍出現因想像不同覺得商品不如預期及顏色不喜歡以個人因素要求賣方退款的買家
買家購買6件商品要求退三件
由於其中一件商品的廠商同意退款
因此我也破例退一步讓買家因他個人因素而答應退一件
但買家無法接受這種結果
在買家立場,他同意支付來回運費。無法接受不能退款三件
在賣家立場,賣場有賣場規則,因不提供退換才會事先在關於我內聲明
再則,其他兩件商品的廠商也不同意非瑕疵問題退款,我們更沒理由再破例接受退款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買家有權力在收到商品後可反悔不買
但我們為了避免買家因個人因素在收到商品後要求不買或退換
才會制定賣場規則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仍然是賣方理虧嗎
仍然需無條件接受買家退款要求嗎
已更新項目:
更新問題;以上問題已解決。
我想請問日後賣方如要避免買方以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賣方同意7日內無條件退貨退款
那麼賣方可以以什麼方式作避免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4-06-25T11:34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仍然是賣方理虧嗎
仍然需無條件接受買家退款要求嗎
是的,若您為常態經營者,務必留意"賣家自定的規則若與消保法牴觸則無效!!!"
建議您針對消保法之規定,與供應商研擬出後續相對合理的合作模式,或者您可以將風險成本納入您的定價策略。(這就好像超取付買家沒嶺,賣家虧掉的風險一樣應納入成本考量)

詳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範本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效力上有無不同?
日期:102-09-11
1.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性質是行政指導,由行業的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公布,並輔導業者使用,雖然不具強制的效力,但是對於消費糾紛的解決,極具參考價值。通常在輔導業者使用數年以後,中央主管機關會檢討與消費生活密切相關、交易較為頻繁或消費糾紛較多的行業,將範本提昇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加強行政管理,避免業者訂定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性質,依照學說及實務的見解,認為是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業者必須遵守。
2014-06-22 22:38:54 補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99-06-30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公告(99.6.21經商字第09902412200號,自100.1.1生效)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2014-06-22 22:39:26 補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2014-06-22 22:39:39 補充: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2014-06-22 22:40:02 補充:
九、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十、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2014-06-22 22:40:31 補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二、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記載消費者個人資料得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2014-06-22 22:40:48 補充:
五、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4-06-22T13:15
我都是找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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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4-06-24T19:13
我自己以買家的立場看的話
會覺得說你退貨可以先放著,畢竟衣服不像食品類不能放
當然會有一點成本問題 不過總還是會遇到下個買家吧
我是沒當過賣家啦,不過我也不是那種澳客買家
畢竟電腦本來就會有色差.或比較顯不出材質等問題..
本來就是網購方便下要承擔的風險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4-06-21T12:16
當然 網路本來就是這樣 7日鑑賞 去告 你哪一條 大於法律?
相關契約 於法不合
相關舉證 費用 時間 都是讓人卻步的
一般人是不會計較 所以得過且過
但遇到認真的 你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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