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法院管轄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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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

       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據此,倘當事人間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

      約定合意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但是質物所在地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是否可以用合意管轄來排除非訟事件法第72條的規定,

逕將聲請狀,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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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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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6-22
不行 因為非訟事件法沒看到合意管轄的規定 你們契約上面寫的
Linda avatarLinda2009-06-25
應該是指如果將來因為這個契約涉訟 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