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後離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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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0-03-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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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把車停妥後(停於黃線)""回朋友家(警察誤以為我在對避警察),警察前來詢問或盤查時聞到酒味並要求我進行酒測時,我是否可以當拒絕及不理會他而離去(回家),這樣我會有甚麼樣的刑責。
Update:
""當我把車停妥後(停於黃線)""回朋友家(警察誤以為我在躲避警察),警察前來詢問或盤查時聞到酒味並要求我進行酒測時,我是否可以當拒絕及不理會他而離去(回家),這樣我會有甚麼樣的刑責。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3-15T13:47
你好~
依警察的勤務是促進人民福利,防止一切危害。大法官535號釋令臨檢酒測的時機為:已發生危害或即將危害,字面上的解釋相當清楚,是防止危害為服務重心,不是以取締為重點。
市議會公報地79卷第21期98年10月29日議會做成決議案,已到家或已到目的地者,沒有即將危害的問題,警察在此時主張臨檢酒測,顯然有違人權及隱私權。
既然到家之前雖然有喝酒,可是並沒有危害發生也沒有違規等情事發生,已經到暸定點更不可能有危害發生,因此這個酒測顯然有過當。因此你如果想申訴更進而提出刑事異議狀,這是可行的,不妨準備完整資料,逐一的去實現你的人權。
依交通法規35條第4款規定拒絕酒測最高罰款六萬元,但不會有刑責。
不過要申訴先不要繳罰款,等到裁決或法院裁定後再繳交也不遲。
現在民眾比較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了,主張已到家或目的地的酒測行為是過當並無違反法律行為,因為警察酒測最大的目的是防止危害而非取締!
以上提供你參考~
2010-03-15 23:52:32 補充:
該拒絕酒測的罰則是六萬元的罰款並吊扣三年不得報考駕照。
你如果可以證明到朋友家是你的目的地,那麼便沒有即將危害的問題,這方面必須證據,另外你可以據此提出申訴,或許可以得到較輕的處罰。
根據台北及高雄議會決議事項可以提出作為申訴的重點訴求。
2010-03-15 23:58:29 補充:
議會的決議對於裁決所是有約束力的~
2010-03-16 06:39:19 補充:
地方議會的決議事項對於警方當然有所指導功能,裁決所亦是市府的單位,因此除了法院不必理會市議會的決議,還是具有指導功能的!
2010-03-16 06:46:32 補充:
大法官535釋令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隨意盤查攔車臨檢,臨檢前必須告知那裡違法,而臨檢酒測需經過分局排定時間地點,每組三人以上且服裝整齊攜帶警察服務證,臨檢紀錄表更是必備,因此在警察向你表示要臨檢時,你可以反向的要求証件提示,否則你可以馬上打110報案,警方會自動排除不合理的臨檢酒測行為,或許違法臨檢酒測的警方還會以妨礙自由被移送。
2010-03-16 06:58:27 補充:
警方臨檢酒測時如已答目的不得故意稽延或值勤過當,否則也會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至於你已在家或已到朋友家,非在路途中,證明你可以在沒有危害的情形下返家,應該以無酒測之必要,不理會酒測並不會有刑責,只是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為由開單,但這還是可以透過申訴及刑事異議爭取權益,目前依班民眾都是自認倒楣,將來勢必有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而爭取權益。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3-19T08:19
你有超多錢的話當然可以不理他
因為等著被罰錢
你的問題很奇妙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3-19T04:40
如果你是被警查看到你有開車,停車之後如果被警察聞到酒味,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大法官釋字535號觀之,警察亦有對你行使警察職權,對你盤查、酒測,如果你當場以任何不法之手段(像是動手打警察之類),阻礙警方行駛該職權公務,亦構成刑法之妨礙公務罪,可以立即依現行犯予以逮捕,但是依其題意,如果只是不願服從警察執行酒測,而欲離開現場,並無任何不法,那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最重處六萬元罰鍰並且將你車子拖吊及吊銷駕照外,並無其他刑責。
2010-03-15 17:32:52 補充:
抱歉,我發表一下個人之看法,並無冒犯樓下的意思,如果我有說錯的地方歡迎多多指正,地方議會之決議,並無拘束法律之效果,因此並不會影響法律上賦予警察職權之權利,因此該決議案,也僅能提供參考而已並無任何實質效果,更何況,題旨中並無告知他是否已到達目的地,因此無法判斷警察執行該職權是否過當,畢竟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依照警察法之授權所立法的,如你所說其目的是防止危害而非取締。而酒測之目的,正是防止交通意外之發生,如果酒測值並未達到法定數值,而警方卻執意取締開單時,該行為才應認為是過當吧。
2010-03-15 17:32:57 補充:
最後予以一個結論就是如果行為人認為不妥,還是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訴,如對申訴仍然不服,亦可向地方法院之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交由法院來審查警察取締之行為是否違法較為妥當。
2010-03-15 23:12:02 補充:
抱歉,更正一下下午說錯的地方,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觀之,是最重處六萬元罰鍰並且將你車子拖吊及"吊扣駕照一年"才對,而非吊銷駕照。
2010-03-17 01:09:05 補充:
我想這樣說好了,議會的決議雖然看似有拘束地方機關的行政拘束力,而警察行使他的職權,也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而其中如果警察行使法律的程序上並無違法,只是憑著議會決議說他行為過當執意將它處分消除,對於一個合法的警察行政行為要消除,而消除行為也未有法律之依據,那其行政處分那就視為違法。 因此試問,該決議具有指導效果嘛!? 如果裁決所真的依照其為法 因此試問,該決議具有指導效果嘛!? 如果裁決所真的依照其為法之行政處分而銷掉罰單,如果我是警察對其裁決所之違法裁定到法院聲請聲明異議,那誰會比較合理呢!?
2010-03-17 01:12:19 補充:
因此我認為,還是該以法為主要判斷基準,而非以地方議會決議來判斷是否違法,總而言之,如果真有認為警察有違法之處,最好還是來向法院之交通法庭聲請聲明異議較為妥當。
2010-03-17 01:23:51 補充:
抱歉,最後一段話打得不好更正一下,指導效果後面的" 如果裁決所真的依照其為法 因此試問,該決議具有指導效果嘛!? "不小心多打,該段跳過,沒有其他意思。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0-03-15T20:5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酒後駕車將處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鍰,並當場吊扣駕照一年,若拒絕酒測則處六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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