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100年9月19日清晨八點,我跟我女友,在我們住家13樓頂樓溜狗跟吃早餐,這時有一位中年男子,帶著他的狗也上來溜狗,這時那位中年男子,他的狗有行動要我家的狗,於是我阻止他家的狗,靠近我家的狗,我並要求,請那位中年男子,把家的狗帶走,這時那位中年男子,開口跟我說,[台語]少年哩,說話有必要這樣嗎?我回答,我只是叫你把你家的狗帶走,這樣有錯嗎?這時他用左手抓住我的脖子,很大力的抓住我脖子把我整個人抓起來,並毆打我把我推向13樓頂樓的圍牆,整個人把我抬起來,要把我從頂樓丟下去,這時我女友趕快過來阻止那位中年男子,後來我女友就快點把狗抱回我家,並要去找管理員上來處理,這時候我跟那位中年男子說,你住哪哩,那位中年男子回答我說他住幾號幾樓,我又回答那中年男子,這件事情我一定會追究到��
控告傷害罪及殺人未遂罪現行犯及賠償相關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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