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橫跨分隔島的行人 - 超速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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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有分隔島..為4線道<2快車道.1慢車道.1機車>
我開車在內側快車道的第2線道..她從右至左用跑的
我有超速 當時晚上那邊的照明也沒有很清楚
她從很暗的地方衝出..撞擊點在我的右前方!
因為一撞到就馬上煞車了所以不知道是這個原因還是怎樣所以沒有煞車痕
而她傷勢滿嚴重的
分析表也寫
他未依規定穿越分隔島
我未看清楚車前狀況~速限60自承70 !
我們調解沒成功..她們要求的金額太大了
強制險以賠她26萬多~傷殘部分 醫療部份
保險公司要賠她20萬左右
他們要求600多萬
她也對法院提出過失傷害!
傳單我有收到了
我也有申請鑑定但還沒下來隔幾天還要我們雙方一起開會
傳單也寄來了!
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才會對我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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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0-02-25T07:08
在設有分隔島..為4線道<2快車道.1慢車道.1機車>
我開車在內側快車道的第2線道..她從右至左用跑的
我有超速 當時晚上那邊的照明也沒有很清楚
她從很暗的地方衝出..撞擊點在我的右前方!
因為一撞到就馬上煞車了所以不知道是這個原因還是怎樣所以沒有煞車痕
而她傷勢滿嚴重的

分析表也寫
他未依規定穿越分隔島
我未看清楚車前狀況~速限60自承70 !
這就是你本案吃虧的重點 "
肇事現場路段速限60",你都已自承70超速行駛,當然就必須負起,部分的肇事責任 ,縱使你僅屬肇是次因,仍然無法脫逃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我們調解沒成功..她們要求的金額太大了
強制險以賠她26萬多~傷殘部分 醫療部份
保險公司要賠她20萬左右
他們要求600多萬
她也對法院提出過失傷害!
傳單我有收到了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
我也有申請鑑定但還沒下來
多3000元的鑑定費而已!
本案依你自述知現場狀況 ,和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裁定,完全吻合很正確 !
所以可預知無翻案的機會。
隔幾天還要我們雙方一起開會
傳單也寄來了!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才會對我比較好?!
同上說明:
哪怕你 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案畢竟你還是確實有肇責存在 ,建議你盡量再與對方溝通一下,告知對方:發生事故誰都不願意,雙方多少都有疏失,期盼對方多少負擔部份損失,縱使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天價求償案件,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6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屆時民事庭,會依據被害人所提的有效單據,核算出實際損失,依法判決。
而你也暫時得鬆一口氣,慢慢的核對被害人所提的憑據,是否合理ˋ合法ˋ是否有灌水ˋ甚至偽造的現象,找出疑點向審判長呈報答辯,對方想拿到理賠金的時間,肯定會在一年以後甚至更久,且一定不會是現在粗造喊價方式的估計600萬元。
本案屬天價的差距案例,是值得考慮先[吞下刑責],以利安心好好打民事訴訟。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10-03-01 06:15:48 補充: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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