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的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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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想請問一下,我有google過聲請人和債務人的送達處所和送達代收人

但是我一直找不到很明確的解釋,可能我搜索的工夫不好

但是有搜尋到一個網站說這兩組送達處所和送達代理人如果不知道可以不用填

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這兩個名詞各自對應聲請人和債務人嗎?

我自己片面的認知,關於聲請人的送達代收人應該是支付命令送達後,法院會通知

聲請人,如果聲請人無法收信,則請代收人收,我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有沒有錯誤

至於債務人的送達處所跟送達代理人我就完全不曉得了

請大大賜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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