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警察面對暴行使用武力,不支持警察行刑式 - 法律
By Oliver
at 2023-05-21T23:59
at 2023-05-21T23:59
Table of Contents
這兩天大家都被「超商浩克」的新聞洗版,有趣的是因為影片分成兩段,因此在不同影片的
留言區中風向完全不同,以時序上來說,第一段影片內一名充滿肌肉的男子發瘋似的在超商
中大鬧,甚至攻擊並將警察打得節節敗退,第二段影片內則看到當男子已經被制伏坐在地上
等待警車時,一名警察竟又拿起警棍朝已安定下來的男子頭部狠狠甩了十幾棍,將其打得頭
破血流。事件後續因為當事員警已被記過,造成留言區許多人為警察打抱不平,另方面也有
人認為警察對已被制伏的現行犯採取行刑式暴力顯然是執法不當。
其實,大部分人民對於警察的支持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警察的對面總是窮凶
極惡的歹徒,人民自然希望正義的警察能有最大的力量消滅邪惡。
然而正因為警察能夠合法的使用武力,為避免個別警察濫用職權任意對人民暴力相向,法律
對於警察如何使用武力做出規範,相信大部分人都會接受警察使用武力應有一定規範的基本
設計,也因此我們不妨將是否支持警察的選擇題,換成現行法規對警察武力的限制是否合理
、本次事件中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乎法規的申論題。
第一段影片中,一名壯碩男子在超商中大鬧並攻擊在場的警察,於此情況下是否允許警察使
用武力對付男子?一般人一眼看到這樣的場景自然都會支持警察使用武力,此種普遍人民皆
有的法感情亦反映在法規上面,為什麼警察使用武力會被允許呢?主要是因為警察正在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使職權、逮捕現行犯,此種「依法令的行為」依刑法
第21條規定不罰。另外,面對男子正在進行的暴力行為,警察如果不自衛將導致自身及其他
超商中的人受到傷害,此時使用武力屬於「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3條規定不罰。本文支持警
察在逮捕現行犯時勇敢地使用武力避免更大的侵害產生,基層警察現在正面臨裝備老舊、不
足、值勤時間過長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警察在第一線面臨暴力時無法順
利達成任務,需要全民持續的關注。
第二段影片中,當男子已經被制伏在地並無攻擊跡象時,一名警察仍拿起警棍行刑式的對其
頭部暴打,於此情況下警察的行為是否可以被接受?我們仍然可以用前段介紹的法規來檢視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則本
次事件中的男子既已被制伏而未抗拒逮捕,警察即不能再以依法令執行職務為由對男子施以
*暴力。另外,從影片中可以看出男子已坐在地上無反抗跡象,此時不存在「現在正在發生
」的侵害,警察自然也不能再主張其使用暴力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此時許多人會問,我們
怎麼知道男子不是狡詐的休息等恢復精力再繼續施暴?或問警察如何能判斷男子已沒有反抗
的跡象?本文認為,這種對於主觀的臆測不足以成為警察使用武力的正當理由,所有主觀的
想法應該建立在客觀事實之下,第二段影片中相較於第一段影片的激烈衝突,很明顯男子與
警察皆已停下武力活動,雙方都在等待警車到來,此一時間點之狀態已可與之前的暴力衝突
產生明顯區隔,於此情況下警察卻仍然上前朝男子頭部重擊,難認定是為逮捕或正當防衛採
取之必要行為。其實,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
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如果本次事件中的警察對於男子
可能脫逃有疑慮,將其帶上手銬、腳鐐即能達成目的,遺憾的是警察卻採取行刑式暴力,對
坐在地上的男子頭部重擊十幾棍致其頭破血流,這種行為顯然已超過執行逮捕必要的範圍,
不能再算做執法行為而只是單純的暴力。
在fb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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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鬧,甚至攻擊並將警察打得節節敗退,第二段影片內則看到當男子已經被制伏坐在地上
等待警車時,一名警察竟又拿起警棍朝已安定下來的男子頭部狠狠甩了十幾棍,將其打得頭
破血流。事件後續因為當事員警已被記過,造成留言區許多人為警察打抱不平,另方面也有
人認為警察對已被制伏的現行犯採取行刑式暴力顯然是執法不當。
其實,大部分人民對於警察的支持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警察的對面總是窮凶
極惡的歹徒,人民自然希望正義的警察能有最大的力量消滅邪惡。
然而正因為警察能夠合法的使用武力,為避免個別警察濫用職權任意對人民暴力相向,法律
對於警察如何使用武力做出規範,相信大部分人都會接受警察使用武力應有一定規範的基本
設計,也因此我們不妨將是否支持警察的選擇題,換成現行法規對警察武力的限制是否合理
、本次事件中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乎法規的申論題。
第一段影片中,一名壯碩男子在超商中大鬧並攻擊在場的警察,於此情況下是否允許警察使
用武力對付男子?一般人一眼看到這樣的場景自然都會支持警察使用武力,此種普遍人民皆
有的法感情亦反映在法規上面,為什麼警察使用武力會被允許呢?主要是因為警察正在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使職權、逮捕現行犯,此種「依法令的行為」依刑法
第21條規定不罰。另外,面對男子正在進行的暴力行為,警察如果不自衛將導致自身及其他
超商中的人受到傷害,此時使用武力屬於「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3條規定不罰。本文支持警
察在逮捕現行犯時勇敢地使用武力避免更大的侵害產生,基層警察現在正面臨裝備老舊、不
足、值勤時間過長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警察在第一線面臨暴力時無法順
利達成任務,需要全民持續的關注。
第二段影片中,當男子已經被制伏在地並無攻擊跡象時,一名警察仍拿起警棍行刑式的對其
頭部暴打,於此情況下警察的行為是否可以被接受?我們仍然可以用前段介紹的法規來檢視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則本
次事件中的男子既已被制伏而未抗拒逮捕,警察即不能再以依法令執行職務為由對男子施以
*暴力。另外,從影片中可以看出男子已坐在地上無反抗跡象,此時不存在「現在正在發生
」的侵害,警察自然也不能再主張其使用暴力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此時許多人會問,我們
怎麼知道男子不是狡詐的休息等恢復精力再繼續施暴?或問警察如何能判斷男子已沒有反抗
的跡象?本文認為,這種對於主觀的臆測不足以成為警察使用武力的正當理由,所有主觀的
想法應該建立在客觀事實之下,第二段影片中相較於第一段影片的激烈衝突,很明顯男子與
警察皆已停下武力活動,雙方都在等待警車到來,此一時間點之狀態已可與之前的暴力衝突
產生明顯區隔,於此情況下警察卻仍然上前朝男子頭部重擊,難認定是為逮捕或正當防衛採
取之必要行為。其實,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
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如果本次事件中的警察對於男子
可能脫逃有疑慮,將其帶上手銬、腳鐐即能達成目的,遺憾的是警察卻採取行刑式暴力,對
坐在地上的男子頭部重擊十幾棍致其頭破血流,這種行為顯然已超過執行逮捕必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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