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轉讓的票據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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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於乙,未記載受款人之姓名。

乙記名背書轉讓與丙,丙又空白背書轉讓給丁,

丁則將支票交付轉讓給戊,戊又記名背書轉讓給己。

丁應否負票據責任?




因為丁的名字沒有出現在支票上過?
他不是背書人也不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不用負票據責任吧?
這邊所指的票據責任是指?(有更明確的定義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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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1-06-07
課本有 = =
Andrew avatarAndrew2011-06-10
不好意思我非法律系學生 請問可以跟我講第幾條嗎><?
Yedda avatarYedda2011-06-15
我的看法是丁不用負票據責任..對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11-06-18
根據實務一貫的見解: 票據是文義證券(且採嚴格解釋)
Lily avatarLily2011-06-22
由始至終 丁的名銜從未揭露於該支票上 自不負票據責任
再者 所謂票據債務人 在支票上 只可能有3種人
Harry avatarHarry2011-06-25
依序是 發票人 背書人 保證人
本件 丁 不合於上述3款之任何一種情況
Daniel avatarDaniel2011-06-26
依實務之見解 所謂背書人 是指在票背背書者而言
Agnes avatarAgnes2011-06-28
丁由始自終 根本從未於票背背書過 根本非屬背書人
因此 丁非背書人 且 票據乃文義證券
Rae avatarRae2011-06-29
依實務一貫之見解 丁自非票據債務人 自不負票據責任!
Dora avatarDora2011-07-03
本題 其實是考 法條以外的"老爭點"
上述見解 通說也採相同之見解 看梁宇賢老師等
Faithe avatarFaithe2011-07-04
是否有少數說之見解 亦有其可採之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1-07-05
文義證券真是一個奇妙的東西呵呵
謝謝你的熱心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