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4/27收到存證信函於管理室,但實際簽收日為4/30,請問假如回函預計5/9寄出
可以嗎?另外如果以4/27起算的話,中間4/29、30 5/6、7為國定假日,可以此藉故為
法定休假日而拖延日期嗎?
而存證信函其中提到依土地法34-1本人須於十日內提出回函表明優先購買權,請問想
繼續思考拖時間的話,該怎麼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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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嗎?另外如果以4/27起算的話,中間4/29、30 5/6、7為國定假日,可以此藉故為
法定休假日而拖延日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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