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詐欺罪"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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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從事房地產行業成交一件案件,當時委賣價金500萬(屋主實拿)屋主沒仲介服務費,有告知買方屋主沒服務費要買方加價(488加至498),結果案件498成交!!第一:屋主沒给付服務費第二:買方给付2%服務費案件已成交簽約完成但是:事後(先不管是不是我賣掉另一間ㄉ房子)屋主賣掉"另一間"房子,給予10萬服務費(補貼原本沒給的)結果我被第一間ㄉ買方告詐欺=="這樣我有罪嗎?買方告的意思是:我以詐術欺騙他的情感使它加價(因當時沒屋主服務費)事後再補給!!這樣算欺騙嗎??(事先沒跟第1買方說:屋主事後他第2間賣掉會捕給)...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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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a avatarDelia2011-01-29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買賣交易當以契約為遵循之依據若有簽訂文書契約,就依契約之內容行使若無簽訂契約,以口頭之方式約定依民法153條之規定仍有契約之效力房屋買賣若委由仲介居中斡旋處理買賣雙方理應支付仲介費用,但仍以當事人之約定為主你不收賣方之仲介費,是你與賣方之間的事,與買方無關你要向買方酌收仲介費,因此將房價提高10萬元之要求買方事前若認為房價過高可以不答應成交一旦成交後就不能以此理由要脅退還仲介費你向買方收取仲介費並無不法之處買方要提告你刑法339條之詐欺罪過於牽強,不會成立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