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主角人物是教師,訂立教師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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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4-09-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訂立(教師法),重視國家之國民教育實際工作人員之法律上保障、規範、執行之用,日本、美國如何情況呢?
2•台灣正在力求擠身世界頂尖文明國家之列時刻,2014年的今天,沒有(教師法)之專法條文嗎?
3•(教師法)立法工作是一個現代化文明、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第一首要先完成的呀。是(教師)身份的代表精神與榮譽。有(教師節)卻獨缺(教師法)!正常現象嗎?
須要網友之高見。
Ok.
已更新項目:
1•學校內成立(教師會),須要(家長)加入後,該會才能成立嗎?
2•校長可以加入(教師會)嗎?
Ok.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4-09-12T21:10
法規名稱: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 4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
  育學分者。
第 7 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
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4-09-14T05:52
有的校長都沒有授課是屬於教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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