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業法施行後臺電和子公司還是公營企業 - 法律
By Olive
at 2018-12-03T11:58
at 2018-12-03T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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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如題,去年修正公布的電業法第6條如下: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
請問根據目前的電業法
六年後台電拆分,它本身及它的子公司是否依然還是公營事業(政府持股過半)?
因為我記得目前的電業法是第一階段修法,應該沒有觸及到台電民營化的問題,所以它還是公營事業吧?
若是的話,台電的員工還繼續是公營事業員工,只是上頭的老闆名字換了,勞工的年資等權益是否不受影響?
還請各位幫忙解惑,感恩!
--
如題,去年修正公布的電業法第6條如下: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
請問根據目前的電業法
六年後台電拆分,它本身及它的子公司是否依然還是公營事業(政府持股過半)?
因為我記得目前的電業法是第一階段修法,應該沒有觸及到台電民營化的問題,所以它還是公營事業吧?
若是的話,台電的員工還繼續是公營事業員工,只是上頭的老闆名字換了,勞工的年資等權益是否不受影響?
還請各位幫忙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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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8-12-08T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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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2-08T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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