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道路認定問題! - 法律
By Charlie
at 2012-01-03T00:00
at 2012-01-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家附近的一條道路,是前一位地主因為體諒鄰居所以將地讓出來,
供鄰居方便通行,但是之後地主死掉,他後人將地賣掉,目前這位地主,
卻不懂得敦親睦鄰,將路整個封起來,說那個是他的地,所以不願意讓
人通過,使得很多人因此而發生無法到達其住家,造成非常大的困擾,
我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高手,可以麻煩告訴我,遇到這種情形,
如何處理?比較適當!好像調解也調解不了,因為地主堅持,要索取過路費...
那我想請問,這樣算是既有道路的規範嗎?因為那條路已經走了大概10年以上了!
希望各位高手大大能夠幫忙!不然鄰居真的很可憐!
連機車都無法到達家門口!剛剛查了一下,發現有人說,法律對「既(有→成)道路」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
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徵收給予補償。」
簡單地講,就是「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也就符合交通法規的「道路」
,當然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
所以在該路段違規,自然可以「依法處罰」。
已更新項目:
還可以請教一下,用什麼方式可以比較快讓地主妥協嗎?
感謝各位!
供鄰居方便通行,但是之後地主死掉,他後人將地賣掉,目前這位地主,
卻不懂得敦親睦鄰,將路整個封起來,說那個是他的地,所以不願意讓
人通過,使得很多人因此而發生無法到達其住家,造成非常大的困擾,
我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高手,可以麻煩告訴我,遇到這種情形,
如何處理?比較適當!好像調解也調解不了,因為地主堅持,要索取過路費...
那我想請問,這樣算是既有道路的規範嗎?因為那條路已經走了大概10年以上了!
希望各位高手大大能夠幫忙!不然鄰居真的很可憐!
連機車都無法到達家門口!剛剛查了一下,發現有人說,法律對「既(有→成)道路」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其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
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徵收給予補償。」
簡單地講,就是「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也就符合交通法規的「道路」
,當然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
所以在該路段違規,自然可以「依法處罰」。
已更新項目:
還可以請教一下,用什麼方式可以比較快讓地主妥協嗎?
感謝各位!
All Comments
By Cara
at 2012-01-03T08:00
at 2012-01-03T08:00
否則地主的權益,如何保護?
版主的情況,要地主妥協,恐怕不易
按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有三:
第一、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第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第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1077號裁判要旨:
巷路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之謂。
再按最高行政法院81年判字第2104號裁判:
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該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為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
綜上,
若時間僅有十年以上,未達二十年,且僅是供特定住戶使用,這樣是無法變成既成巷道的。
另即便上面所有條件都符合,既成巷道的認定屬於地方自治權則,所以要由各地方政府依法定程序認定,未經法律程序認定,都不能算是既成道路。
倘若該地住戶真的只有那條路可走,沒有別的替代方案,民法第787條有所謂的袋地通行權規定,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該道路地主不得拒絕住戶通行,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倘因此對道路地主發生損害,這些住戶應支付償金。
而依最高法院88台上3040判決,此償金應以定期支付適當。
道路地主該保留多寬的範圍,供住戶通行,依之前的新聞資料,僅需一米寬即可。
個人認為,敦親睦鄰應是互相的,而不是單方面的要求,道路地主此舉固然過份,但也只是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已,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也實在沒有理由要求別人平白無故的提供私有土地,來供自己通行之用,所以若可以的話,就與道路地主協調,將該道路土地買下,這樣一勞永逸,但若地主不願意,那就只能定期支付償金了。
以上淺見供參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阿峰的法律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o.yt3yGAE5cR8XaP6qn...
自由時報新聞: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an/29/tod...
聯晟法網: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By Mason
at 2012-01-06T10:16
at 2012-01-06T10:16
僅使用10數年..仍未達公眾持續使用達已無記憶年代之看法..
除非是當年有因建築或通行等因素.能舉證相關證明..否則地主
僅需留設供「通行」最小範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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