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民國101年7月7日在台南永康發生車禍本人開車,對方騎機車戴著小孩(小孩未戴安全帽)雙方都是綠燈(同一條路上)本人車輛欲左轉,對方直線撞上車禍發生時對方由救護車戴走送至醫院交通處理小組人員還在處理時便已出院並無明顯嚴重之外傷車禍後本人誠意解決告知對方機車修復費用由本人支付本人之車輛損失由自己承擔醫療費用由強制險支出多次與對方協調均未果...且對方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今日又與對方協調本人願支付車輛費用及精神賠償
日前與人發生車禍糾紛,尋求專業人士解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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