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套房為何違法 - 法律
By Bennie
at 2012-08-21T00:00
at 2012-08-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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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一個新聞
一位屋主的空房借給朋友住
酌收了500元的清潔費
結果收到檢舉告發 吃上罰單
WHY???
就算真的是日租套房好了
那為何違法
可是不是很多人都這樣做嗎??
一位屋主的空房借給朋友住
酌收了500元的清潔費
結果收到檢舉告發 吃上罰單
WHY???
就算真的是日租套房好了
那為何違法
可是不是很多人都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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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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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2-08-25T06:11
at 2012-08-25T06:11
台中市政府取締一中商圈一棟日租型套房,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20萬元 ,業者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昨駁回,業者說,日租或周租套房只是試營運,法官認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在住宅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就是違法。 業者指出,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之,未立據者,視為不定期的租賃,屬不動產租賃,因此「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就是不動產租賃,不會突然變成「旅館業」,業者說,市政府不能超越民法,自行解釋,不動產租賃不包含日租,只限月租或年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分析法令規定後指出,「旅館」和「民宿」是以日或周為基礎,屬短期住宿服務業,以月或年為基礎,才歸不動產租售業,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業、出差者住宿或休息,仍屬旅館業務營業行為。 市政府在法庭上提出業者網路刊登照片,另有預約訂房住宿資訊,稽查人員在場拍下客房內有床鋪、被單、衛浴、盥洗等設備,法官說,這些設備已足以經營旅館,提供旅客住宿休息,證明該大樓確屬提供住宿的旅館,業者沒取得營業執照,就是違法,全案可上訴。
全文網址: 日租套房被罰20萬 訴訟遭駁回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45151.shtml#i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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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發出聲明,強調這一類住宿屬於非法營業,一方面旅客不必辦理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共安全的保障,例如並未投保意外險,沒有執行年度定期安全檢查。眾多隱藏在公寓大廈的小套房,也會造成住戶的困擾,民眾應該避免租用。觀光旅館查報中心主任楊永盛表示:一般旅館或民宿,對旅客住宿權益以及安全維護,都有完整法規及要求。但所謂的日租型套房,一般是民眾將無法出租或出售的房屋或房間,加上家具之後,在網路上提供民眾租用。但事實上,一般旅館或民宿,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 但一般住宅,不可能符合類似的標準。其次,觀光局每年都會依法執行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 至於日租套房,只是大廈的閒置樓層或房間。至於「日租」與一般民眾在外租房子有何不同?法律的界限何在?對此,觀光局表示:日租型房間沒有「公共安全設施檢查;,也沒有投保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 所謂的「租屋」,應該是屋主提供民眾長期租用,並非短期到單日或一週,日租套房的對象,也並非一般租屋的特定對象,並簽有契約,一旦涉及短期「非特定對象的租用,已經涉及旅館業務的範圍,沒有取得旅館執照,擅自經營的業者,依法取締可開罰。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已督促地方政府成立專案小組,依法查處,並加強提供旅客合法住宿資訊。民眾不要貪圖省小錢,增加在外住宿的風險。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
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
生活之住宿處所。
第 24 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
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
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
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
、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
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
復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
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
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很多人都這麼作
不代表就是未違法
By Cara
at 2012-08-25T02:44
at 2012-08-25T02:44
就算真的是日租套房好了 那為何違法 可是不是很多人都這樣做嗎??
這本來就是違法行為的阿,如果硬要跟法律作對的話,而被開罰單的話,就不
要再那邊講些五、四、三、有的沒有的話阿!(都是在狡辯之詞)(明知山有吃人虎,偏向虎山行,別人是不會
攬你的阿)
觀光局:日租套房非法營業 民眾應選合法旅館
圖片參考:http://l2.yimg.com/bt/api/res/1.2/7yfkJo4MzvcLHjfG...
中廣新聞網 – 2011年11月28日 下午2:11 背包客到各地旅遊,有人選擇「日租型套房」,雖然這些套房價格便宜,但其實都是非法經營,觀光局呼籲,隱藏在住宅區內的日租型套房有些地點出入份子複雜,而且建物本身有安全顧慮,民眾出遊住宿一定要選擇通過安檢的合法旅宿。(閻大富報導)觀光局查報中心課長吳勉勤說,到今年十月為止,各地方政府針對日租型套房積極取締,據統計,台北市取締二十件、罰款四百零三萬;高雄市二十八件,罰款三百六十三萬;新北市七件、罰款三十九萬;台中市則有十四件,罰款一百五十三萬。 吳勉勤說,日租型套房價位便宜,透過網路宣傳,廣受背包客的喜愛,但是這些套房有些地點龍蛇雜處,成為治安的死角,又沒有經過建管、消防等單位的定期檢查,本身就具有危險性。 觀光局呼籲,民眾出外旅遊,最好還是選擇合法旅館投宿,才能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日租套房不保險 觀光局籲別因小失大
圖片參考:http://l3.yimg.com/bt/api/res/1.2/AwnmjDmd3p_NQji8...
作者: 【記者張聖奕╱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1年11月29日 上午12:07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交通部觀光局與各縣市政府積極取締日租型套房,但是網路隨手打入日租型套房做關鍵字搜尋,依舊可以看到一大串日租型套房的介紹。觀光局查報中心課長吳勉勤昨(二十八)日呼籲,隱藏在住宅區內的日租型套房都是不合法的,且有住宿安全顧慮,民眾出遊住宿一定要選擇通過各項安檢的合法旅宿。吳勉勤說,去年到今年十月,台北市、新北市與台中市、高雄市都積極針對日租型套房進行取締,並依照發展觀光條例中非法旅館處以九萬至四十五萬不等的罰款。觀光局統計,台北市共取締二十件,罰款金額總計四百零三萬;新北市七件,罰款金額三十九萬、台中市十四件,罰款金額一百五十三萬、高雄市則是有二十八件,總罰款金額為三百六十三萬。吳勉勤說,日租型套房都是打著便宜價位,透過網路宣傳,因此廣受背包客的喜愛,但是日租型套房大都是隱身於住宅公寓之中,沒有經過建築物、消防安全以及衛生等單位的定期檢查,本身就具有危險性。他舉例,例如頂樓加蓋的日租型套房逃生動線十分堪慮,甚至部分日租型套房龍蛇雜處,成為治安的死角,這些都會影響到住房客的安全。觀光局呼籲,民眾若出外旅遊投宿,一定要選擇合法旅宿,以保障自身的安全與權益。
空房借友住付清潔費 遭罰9萬元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bt/api/res/1.2/n3uZT5KDBVe06rLZN...
東森新聞 – 2012年8月20日 上午11:54
空房子借朋友住個兩、三天,怎麼會接到九萬塊罰單!台北一名張小姐,上個月接到「觀光傳播局」來函,認定他把空房子拿來當日租套房經營,但張小姐強調,朋友希望住到乾淨的房間,所以拿五百塊給他,請他找清潔人員來打掃,沒想到因此被認定違法做日租套房,得繳九萬塊罰金。11坪的小套房,電視烤箱小家電應有盡有,床鋪、沙發都弄得舒適,張小姐買了套房沒在住,平常提供朋友借宿,沒想到卻讓他收到一張9萬元罰單,理由是他經營「日租套房」。收個清潔費有這麼嚴重嗎?張小姐越想越生氣,上個月24號收到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來函,表示接到民眾檢舉,說他在六月份經營日租套房,27號他緊急回覆,說六月只有兩名朋友借住,還提供朋友電話讓觀傳局查證,但最後還是收到罰單。主管機關低調,只說掌握到確切證據才會開罰,因為一般房屋租賃,最短租期限定一個月,少於這個時間,就算只收一毛租金也是違法,只要民眾檢舉,查證屬實,最高可以開罰45萬,讓朋友短期住,借歸借就別收錢,免得惹出麻煩來。
2012-08-21 23:47:12 補充:
收個清潔費有這麼嚴重嗎?張小姐越想越生氣
他就算氣也是沒有用的,這張罰單也是得繳的阿!(就算馬總統他也不可能違法幫他關說而免繳罰單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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